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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儒玉(東側)公辦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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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一、公開評選文件PDF檔/△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草案-大直東側0327.pdf

前言及總則

契約範圍

本案之投資興建,範圍包含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及152地號等2筆 土地,土地面積合計3,403.63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風險

契約包含下列文件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風險

本契約。

1.2.3 本契約之附件,包含:

  1.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規定及其附屬文件所為之補充、更正、澄清、 釋疑及說明。
  2. 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規定及其附屬文件。
  3. 甲方就公開評選文件釋疑之書面說明。
  4. 公開評選文件。
  5. 出資執行計畫書。
  6. 其他依本契約約定或個案特性應納入本契約文件者。
  7. 其他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列為本契約文件者。 出資契約(草案)-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評選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得為相互補充、解釋。契約文

件內容如有不一致時,依本契約第 1.2 條約定所列之文件順序為其適用之 優先順序。

風險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

容。

風險

本契約之約定條款所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悉依當時有效之法令規定為

準,但以強制規定者為限。

風險

如本契約各文件或各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情

形,無法依前 4 條約定解釋,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約定內容發生爭議時,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 25 章之約定處理。

整合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

則處理:

  1. 本契約條款優於公開評選文件內其他文件之條款,但其他文件之條款 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優於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但出資執行計畫書 之內容經甲方同意並表示優於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且屬經都市更新 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內容者,應 優先適用。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整合分回評選

名詞定義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本案:指「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

新案」。

風險

本招商案:指甲方辦理之「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

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案。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及附件。

出資契約(草案)-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申請須知:指本招商案之申請須知及附件。

1.4.6 本契約:指甲、乙雙方就本招商案所簽訂之「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 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契約。

風險

本基地:指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及 152 地號等 2 筆土地,土

地面積為 3,403.63 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風險

實施者:指經臺北市政府依 112 年 12 月 26 日府授都新字第 1120153691

號函(詳需求說明書附件 1)同意甲方為本案之實施者。

整合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指本基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整合

權利變換關係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0 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 人。

整合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乙方接獲評選為最優申請人資格或次優申請人遞補

資格結果通知後,依據評選會決議修正提出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甲 方同意後由乙方製作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規劃設計、 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事業計畫、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等),並納入 本契約之一部分,以為乙方執行出資本案之依據。若本案依都市更新條 例第 48 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與出資 執行計畫書不符時,或乙方依據本契約第 4.1.1 條第 3 款及第 6 款擬訂(或 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利變換計畫時,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4.1.2 條約定提送甲方備查。

整合分回評選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

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

風險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契約之興建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

形式之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1.4.14 協力廠商:指非乙方,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詳申請須知附件 1)表達倘乙方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 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簽訂本契約 後,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須為甲級 出資契約(草案)-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營造廠),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情事,且每一協力廠商 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評選風險

面積單位:本契約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等於

風險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共同負擔比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總價值之

「平均費用負擔比率」(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臺北市事業概要、都市 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

分回費用

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係指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

之次優申請人於簽訂本契約後,依各戶別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之 價格為計算標準。 1.4.18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 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 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評選

公開評選文件:指甲方為辦理本招商案所公告之文件、物件及其他變

更、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契約解釋

1.5.1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 業團體。 1.5.2 本契約中同時有中、英文版本者(例如工程技術規範),倘中、英文文義 不一致時,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主。 1.5.3 本契約文件所載之日期、期間之計算,除公開評選文件、本契約另有規 定或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計算之,如有未盡之處,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1. 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均應計入。
  2. 日:指「連續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甲方休息日均 應計入之;以「工作天」、「上班時間」或「辦公日」計者,星期例 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均不算入。
  3. 前述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 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4. 月或年:均應依曆連續計算(參照民法第123條第1項)。
  5. 期間之計算:其起算、終止與延長,以下列方式為之(參照「民法」 出資契約(草案)-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第120條至第123條): (1)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2)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3) 期間之末日,若以下班前送達甲方、其他機關指定處所為要件者, 以午後五時為期間末日之終止。但履約標的不以下班前送達甲方、 其他機關指定處所為要件者,以末日午後十二時為期間之終止。 (4)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甲方休息日者,以其假 日或休息日後之辦公首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5) 期間之末日為甲方辦公日,但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申請截 止時間者,以其後之辦公首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1.5.4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由甲方解釋之。
評選時程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執行完成,並檢具更新成果報告應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竣工 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含可複製之電子檔))送 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以及本契約所定相關義務及切結事項完成,復經 甲方認定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分回

興建期間

本案興建期間為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都市更新主

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至乙方依本契約第 18 章約定完成驗收點交 日止。

風險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於興建期間以外應辦理之事項,乙方亦應依法令或本

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提出書面並檢附相關資料申 請展延,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出資契約(草案)-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時程

委託範圍

本基地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及 152 地號等 2 筆土地,土地

面積合計 3,403.63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地上合法建物 包含臺北市北安段一小段 808 建號等 123 筆建號,合法建物面積總計 14,698.74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土地清冊詳需求說明書附件 2、 地籍圖詳需求說明書圖 2、合法建物清冊詳需求說明書附件 3。

風險

本基地範圍以不得變更為原則。

出資契約(草案)-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開發方式

本基地供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際面積、地界以地政機關實測及鑑界為

準,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提出予甲方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應依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內容為準。

風險

乙方於契約期間得就本基地更新後建築物名稱事前以書面提出命名建議,經甲

方同意後實施之。

整合

乙方應履行其於申請人承諾事項函(詳申請須知附件 6)中所承諾之事項。

出資契約(草案)-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乙方工作範圍及約定事項

乙方辦理本契約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提出

  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翌日起10日內,辦理本案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 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高氯離子鑑定說明會,於辦理高氯離子鑑定說 明會之翌日起20日(以下簡稱同意鑑定截止日)內取得私有土地及建 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鑑定,如於同意鑑定截止日內取得可辦理鑑定 同意之比例者,乙方應自同意鑑定截止日之翌日起算60日內,提出臺 北市政府公告認可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機關(構)出具經鑑 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鑑定報告。
  2. 若乙方於同意鑑定截止日內未能取得符合可辦理鑑定之同意比例,乙 方應自同意鑑定截止日之翌日起150日內,或乙方於同意鑑定截止日內 取得可辦理鑑定同意之比例者,並依第4.1.1條第1款提出鑑定報告者, 應自提出鑑定報告之翌日起150日內,就甲方同意之出資執行計畫書內 容擬具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併同相關審議書 圖及附件等相關資料(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市更新主管 機關要求)提出予甲方審查。前述期間於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附理 由經甲方同意後申請展延,展延以1次為限,展延時間不得超過60日。
  3. 若經乙方提出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鑑定報告或乙方欲變 更原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容積獎勵組成,應檢附調整前後比較分析(含 推動期程調整)、效益評估與重行編製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等項,以書 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據以擬訂本案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並應將擬訂之本案都市更新事 出資契約(草案)-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提送甲方審查,並依本契約第4.1.2條約定 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但乙方所提調整內容,應優於原出資執行計畫 書所載之方案,並由甲方評定是否屬較優方案,且共同負擔比率不得 高於乙方原於本契約第5.4.1條所載之承諾共同負擔比率,土地所有權 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更新後應分配之權利價值亦不得低於原出資執行 計畫書所載權利價值。
  4.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經甲方審查完畢後,乙方應依 甲方意見辦理修(補)正後送交甲方複審,於甲方同意後120日內以甲 方名義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 核,報核前應完成權利變換相關作業(包括但不限於訂定選配原則、 估價條件及辦理公聽會等),權利變換相關作業及事前協調結果應先經 甲方同意。
  5. 如有需修(補)正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修(補)正並於一定期間內再 提送予甲方,次數以不逾2次為限。
  6.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乙方如因政策或法令變更 致容積獎勵或其他適用獎勵標準放寬,而有變更原出資執行計畫書容 積獎勵組成需求時,亦應依本契約第4.1.1條第3款所定程序及要件,檢 附調整前後比較分析(含推動期程調整)、效益評估與重行編製財務及 權利變換計畫等項,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甲方書面同意 後,始得變更原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容積獎勵組成,並據以擬訂(或修 正)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提送甲方審查,並依本契 約第4.1.2條約定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且乙方所調整內容,同有本契 約第4.1.1條第3款但書約定之適用。若有續行(或重行)相關作業以完 成權利變換相關作業(包括但不限於訂定選配原則、估價條件及辦理 公聽會等)時,權利變換相關作業及事前協調結果應先經甲方同意。
  7. 乙方於協助甲方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報核後,應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審議程序,於都市更新相關審議 期間應配合甲方研擬及修正相關文件,並應依甲方指示負責辦理、出 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
容積整合分回

有關本契約第 4.1.1 條第 3 款及第 6 款,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容積獎勵組成

變更,乙方除應據以擬訂(或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草案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外,亦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 修正原出資執行計畫書提送甲方備查。 出資契約(草案)-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分回時程

乙方以甲方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財務計

畫得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訂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 費用提列總表」規定提列,另應呈現承諾共同負擔比率,且作為實際權 利變換分配之依據;即實際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仍應依本契約第 5.4.2 條約 定辦理。

分回費用

乙方所提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內容,如日後因法令

明定或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反都市計畫及 更新計畫之前提下,甲方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辦理或由乙方協 助甲方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 本契約之一部分。由乙方協助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須經甲方事前同 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本案管 理服務費用或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所有衍生費 用均由乙方負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

分回費用安置

更新事業之執行

  1. 除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外,乙方應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日之翌日起90日內,提送申 請建造執照相關文件予甲方備查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如必要得併同申請拆除執照)。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 請甲方同意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60日,並以2次為限。
  2. 乙方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日期(以下稱「開 工日」),且應於建造執照核發日之翌日起180日內申報開工,並將建 築主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必要時,乙方得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90日,並以1次為限。
  3. 依建築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以起造人名義辦理者,乙方均應事 前檢具申請及相關文件並提供甲方同意後辦理之。
  4. 不論乙方是否為起造人,乙方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開工日之翌日 起4年6個月內完工並取得本案全部使用執照。必要時,乙方得以書面 敘明理由或檢具事證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1年,並以1次 為限,乙方承諾縮短工期者不得適用。若有本契約第22章約定不可抗 力與除外情事,則不受前開展延時間最長為1年之限制,惟不可超過建 築法規定之法定工期。
  5.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翌日起180日內,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出資契約(草案)-1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分配結 果列冊,提送予甲方同意後,由乙方以甲方名義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 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換登記或塗銷登記。必 要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甲方同意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90 日,並以2次為限。
  6.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完成日(即囑託完成 產權移轉登記之日)翌日起5個月內,檢具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 令規定之完整資料及可編輯之電子檔(包括但不限於竣工書圖、經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應依 甲方通知期限內,以甲方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甲方。
  7.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一樓樓板勘驗前(若為逆打工法得以地下層基礎樓 板勘驗前),申請取得各項建築證書;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 2年內取得並交付本基地更新後建築物各項建築標章、朝智慧建築設計、 取得建築能效標示1plus 及其他乙方申請之相關標章或依住宅性能評估 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達一定等級者。若因審查致未能於期 限內取得時,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並經同意後予以展延。
  8. 乙方應以自己或以甲方名義,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作業。
  9. 出資執行計畫書內容非經雙方於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循契約變更程序並 經雙方修訂契約,不得片面拘束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 權利變換關係人,或增加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 換關係人之義務。
  10. 乙方應負責辦理發放或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及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之現金補償,現金補償費用應由乙方 負擔,乙方不得請求甲方返還;應受補償人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依上開規定取得之所有權,日後乙方應 通知甲方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乙方,相關衍生之稅負及費用由乙方 負擔。
  11. 乙方應以縮時攝影及拍照形式記錄本案 現況 建築物拆除前後、施工階 段至各層完工之過程,並於取得使用執照翌日起30日內提送紀錄成果 供甲方備查。 出資契約(草案)-1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 4.1.1 條至第 4.1.5 條之約定事項時,若須以甲方名義提

出,應向甲方敘明必要性後,始得通知甲方協助辦理。除有正當理由, 甲方應配合之,相關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用地調查

  1. 本基地範圍內,乙方應負責開闢、興建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 調查工作及相關費用。
  2. 乙方得於簽訂本契約之翌日起、土地點交前,經甲方協調私有土地及 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同意後,方得進入本案土地點交範 圍之用地現址,進行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所需費用由乙方 負擔,並完成本條工作事項。
  3. 乙方應辦理本基地「測量及鑑界成果報告書」,並於完成後且於申請 建造執照前提送甲方備查。
  4. 乙方應於辦理地質調查及鑽探作業前完成「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送 甲方備查,「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鑽孔位置及 現況 、預 定工作期程、公共管線查詢資料及誤挖或損及管線時之應變處理方式 等,乙方接獲甲方備查通知後,依「鑽探工作執行計畫書」完成地質 調查及鑽探作業,並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提送「鑽探成果報告書」予甲 方備查。
  5. 本條各項工作若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乙方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30日,各項作業 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 4.2 土地點交與拆除地上物、地下管線、設施或清除遺留物品之配合義 務
整合分回費用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1. 乙方應於開工日前配合甲方所通知時程接管點交土地,並自點交日起 由乙方負管理維護之責任,乙方不得拒絕點交。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致點交遲延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2. 本基地依 現況 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其他用地之 點交,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
  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會同私有土地 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乙方指派之代表辦理現場會勘, 出資契約(草案)-1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甲方出具相關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出具土地 複丈鑑界成果圖,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簽收。 4.2.2 拆除地上物、地下管線、設施或清除遺留物品之配合義務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案範圍內土地若於點交後仍有建築物、地上物、地 下管線、設施或遺留物品,應由乙方負責調查、拆除或依法遷移;遺留 物品視同廢棄物,乙方亦應於土地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 運,相關衍生費用皆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地上物、地下管線、設施或遺 留物品為公用財物,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報廢程序。如土地點交後有被 占用情形,乙方應自行負責排除之。
整合分回費用

甲方踐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

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之相關程序,乙方應 配合甲方就拆除或拆遷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 真誠磋商精神進行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協調不成者,乙 方應備妥申請所需之相關文件,配合甲方以甲方名義請求都市更新主管 機關代為之。乙方須配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製作相關文件及出席會議並 負擔全部費用。 4.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費用時程安置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

  1. 本案建築物規劃設計內容應符合公開評選文件所列應具備之需求、出 資執行計畫書(詳本契約附件1)、都市更新計畫及經都市更新主管機 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為之。
  2. 建築量體乙方應以容積為最大化設計利用,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 受基地;另應經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依「臺北市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辦理鑑定並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 土建築物者,始得計算及申請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 板面積之30%。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建築量體規劃原則詳 需求說明書。
容積整合分回

本案建築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除應符合本契約第 4.3.1

條約定外,並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 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風險

乙方應委託專業人員依法負責本案建築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

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辦理下列事項,並應定期將資料提送甲方備查: 出資契約(草案)-1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1. 監造計畫(內容應包含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 及標準、職業安全衛生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2.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3.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4. 甲方得指示乙方派遣人員(詳本契約附件2之監造人員資格)留駐工地 並提送監造週報,監督查證履約情形。 4.3.4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築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負監造之完全責 任。
評選

乙方應對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查,以確保工程設計之正確

性,相關成果介面均須妥善處理。乙方負責施工之單位亦應參與設計審 查工作,以減少未來衍生施工困難之設計問題,審查作業過程應留存紀 錄備查。

風險

乙方設計工作組織中應有負責設計整合與文件管制之機制,並應對最終

設計成果確保符合甲方之需求,若發生設計爭議時,甲方得委託第三公 正單位辦理驗證,乙方應配合並負擔驗證費用。

費用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內容如需變更時,乙方應事先向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說明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再依建築及都市 更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整合分回

負擔費用

乙方應負責進行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審查工作及相關稅

捐、規費、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或其他費用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建築 結構外審、建築線指示書圖、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交通維持 計畫審查、五大管線設計圖說送主管單位審查、各類管線裝錶(含申 請)、資訊光纖佈設(含申請)、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清運、公共安全檢 查、路權及相關資料申請、消防檢查申請、空氣污染防制等事項所需一 切費用(含申請、辦理、審查、檢查、取得核准等所需費用及相關規 費),並依規定繳納。

費用

乙方應負擔本案管理服務費用新臺幣 8,500 萬元整(含稅),本費用不得

納入共同負擔費用,並依下列約定期限給付甲方:

  1. 第一期:乙方於本契約簽約日之翌日起 3 日內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總額 之 40%,即新臺幣 3,400 萬元整(含稅)。
  2. 第二期:乙方應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之翌 日起 30 日內,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總額之 30%,即新臺幣 2,550 萬元整 (含稅)。 出資契約(草案)-1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3. 第三期:乙方應自本案建造執照取得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給付管理服 務費用總額之 10%,即新臺幣 850 萬元整(含稅)。
  4. 第四期:乙方應自本案一樓樓板勘驗完成(若為逆打工法得以地下層 基礎樓板勘驗完成)之翌日起 30 日內,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總額之 10% ,即新臺幣 850 萬元整(含稅)。
  5. 第五期:乙方應自本案使用執照取得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給付管理服 務費用總額之 10%,即新臺幣 850 萬元整(含稅)。 前述各期款項逕繳納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如有逾期未給付者, 甲方依本契約第23章、第24章約定辦理。
分回費用時程

乙方依需求說明書第 2.3.2 條規定至少應取得基準容積 100%之容積獎勵。

另依需求說明書第 2.3.3 條及第 2.3.4 條規定無法取得基準容積 100%之容 積獎勵時,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0-2 條規定申請容 積獎勵,補足基準容積 100%之容積獎勵。前述優惠容積率應依「臺北市 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規定核算回饋,回饋原則以代金為之,相 關核算及回饋方式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結果為準。

容積回饋

甲方指定中泰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換之權利價值查估作

業已給付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並於簽約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給付予甲方。

費用時程

乙方依需求說明書第 2.3.5 條規定若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

後處理自治條例」經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鑑定(包括但 不限於鑑定作業費用及審查費用等)及申請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 30%之全部費用,皆由乙方負擔;若經鑑定非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因辦理鑑定或為申請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 30%而衍生全部費用仍由乙方負擔。

容積整合費用

乙方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規定應發放之現金補償及差額價金,並

應將金額依相關法令、甲方指定期限及方式繳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 人。如有必要,並應依甲方指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提存。

時程

本案拆遷安置費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

費用提列總表規定辦理,實際拆遷安置費若超出前述表定費用,超出部 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出資契約(草案)-1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費用安置風險

本案如有相關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異議,經異議處理或行政

救濟結果應予找補之部分皆由乙方負擔。

風險

乙方應負擔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建築物興建完成並點交予私有土

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相關權利人前所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4.4.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第 4.4.1 條之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其符合都 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 總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 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但乙方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 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比 率者,不在此限。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就本案支付之費用並提列為共同負擔費用者,倘經臺北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議決不得提列為共同負擔時,該費用應由乙方自行吸 收負擔。 4.4.14 本基地範圍內所需水、電、天然氣、電信及通訊之申請,由乙方洽請相 關事業單位辦理,申請費用及工程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風險

乙方應負擔本基地全部之地上物或遺留物品之拆除、清除等費用。如本

基地點交後,發生占用之情形,所需排除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費用

本基地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乙方應自

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擔

提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並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辦理共用部分之檢測移交作業,如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認需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驗收,乙方應配合辦理,該費用由 乙方負擔;乙方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前,應負擔相關公寓大 廈管理責任,並負擔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用、清潔維護費 用、公共設施水電費用、公共設備及景觀植栽之維護費用等)。 4.4.18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更新後建築物分配後,乙方應依甲方同意且經都 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及其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進行管理維護。 4.4.19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擔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 畫等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出資契約(草案)-1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分回費用

本案如經甲方要求進行開工前綠美化,乙方應依據本契約第 4.2 條約定辦

理點交作業、進行綠美化工程並負責後續維護管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 擔。

費用

本案之簽約儀式及後續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工、動土、上樑、完

工等典禮),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規劃定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本案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乙方評估得依「臺北港收容

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作業規定」或「臺北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 作業規定」申請傾倒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土石方收 容處理場所者,得向甲方申請協助,惟甲方不保證該協助事項必然成 就,如無法傾倒至該場所時,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或覓妥合法收容處理 場所,所生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且不得提列為共同負擔費用。

費用風險

乙方應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按臺北市政府

能源耗用評定方式公開及標示建築物能源耗用資訊,相關費用由乙方負 擔。

費用

特別約定

乙方之協力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且乙方不得任意終止或解

除與協力廠商之合作或委任關係。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乙方應於 不影響本案規劃設計及興建時程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應具 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甲方審查書面同意後變更之。另 乙方於出資計畫書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 者亦同。乙方應確實要求協力廠商執行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分工項目;必 要時,甲方得依業務需要,要求協力廠商出席本案相關會議或書面提送 所需資料。

整合評選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本基地土地點

交予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任,且不得作為本案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及綠美化以外之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 關事由或乙方履行本契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私有土地及建築 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 遭受損害(包含導致甲方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 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責任,應完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 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甲方相關人員、私有土 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 方、甲方相關人員、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因此 出資契約(草案)-1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 律師費)。 4.5.3 依本契約 8.4.2 條多選、超選之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 係人自接管日起 30 日後仍未繳納差額價金者,甲方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5 項規定報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命其限期繳納及強制執行,其獲 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同條第 6 項規定註記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惟強制 執行後甲方取得之成果(含債權憑證)應全數移轉予乙方,乙方不得請 求甲方負擔不足之差額價金及損害賠償。 4.5.4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對本基地範圍內之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 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提出任何形式之承 諾或約定,並約束其協力廠商共同遵守。 4.5.5 其他依申請須知、需求說明書、本契約及出資執行計畫書約定乙方應辦 事項。 4.5.6 乙方應就本案獨立設帳,並製作個案損益表(即個案自結報表,須單獨 呈現本案之損益情形),以區分本案之營運。 出資契約(草案)-1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分回費用

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雙方共同聲明

5.1.1 為使本案之執行順利成功,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 之精神履行本契約。 5.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各 種爭議,避免仲裁或爭訟。

風險

甲方之聲明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風險

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

違約情事。 5.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為之。

整合

乙方之聲明

乙方聲明其係依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於本契約簽訂時,其公司資本額符合申請須知之 財務能力資格,且依法令及公司章程,具擔任本案出資者之資格;乙方 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負責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 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評選風險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

約情事。 5.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5.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 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整合特殊議題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招商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

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5.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執行 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風險

乙方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絕未欺瞞、

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 關係人或第三人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出資契約(草案)-2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分回特殊議題

乙方之承諾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超過 OO.OO%,並依該比率保障私

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最少應分回權利價值。如因 政策或法令變更致法定容積放寬,須配合調整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時,乙 方應重新檢討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檢附相關說明及必要資料提送甲方審 查確認後,方得調整之;惟調整後,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 變換關係人更新後應分回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原出資執行計畫書所載 之內容。

容積整合分回

乙方以甲方名義提送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其

共同負擔比率得不受本契約第 5.4.1 約定比率之限制,但仍應依下列約定 辦理,且乙方應自行承擔因此所受之損失,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

  1. 乙方承諾如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實施之共同負擔比率超過本契約第5.4.1條約定比率之限制時,應以本 契約第5.4.1條約定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2. 如核定發布實施之共同負擔比率小於本契約第5.4.1條約定比率之限制, 應依核定發布實施之共同負擔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3. 如需補足承諾等值房地金額時所生之相關稅負,應由乙方負責繳納稅 負費用。
分回費用風險

乙方應依「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諾書」(申請須知附件

11)所承諾之 95 折,提供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 超額選配價金優惠折數給予價金優惠。

整合分回

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之財產

  1.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 助與使用。
  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執行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 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 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 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 切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害。
  3. 若第三人向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依 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 犯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訊 出資契約(草案)-2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息、協助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方須自付費用,並在甲方所訂 期限內,確認有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應 立即改善,並負擔此賠償之責,包含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 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依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所受之損害;如 無侵權之行為,應協助甲方提出有權使用之主張。
  4. 若本契約第 5.4.4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情形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爭 議處理機構,認定其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物品之使 用權被禁止,則乙方須依甲方選擇之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為甲方購得於本案實施所需之使用權。 (2) 在不損及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依 本契約取得使用權之第三人權益之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 侵權。
  5. 本契約第 5.4.4 條第 4 款之情形,如乙方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 ,且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進行者,無論判決或爭議處理結果是 否已確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 24.2 條約定請求 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6. 乙方應對甲方負擔因本契約第 5.4.4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約定所生之任何 相關費用與損害賠償。 5.4.5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行 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 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 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 訟,如致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 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 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承諾執行本案及本契約約定事項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風險

乙方承諾於本案及本契約約定之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職業安全衛

生、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維護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 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 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乙方 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 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出資契約(草案)-2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承諾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地更新

後房地銷售(含預售),並自負銷售(含預售)土地及建築物之法律責 任。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或權 利變換關係人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 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 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

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 能影響履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 料之情事或其他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 何主張,亦不得以工程物料、人工費用上漲等因素,要求調整共同負擔 承諾比率。 5.4.10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私 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 對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所生之 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 師費)。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依出資執行計畫書所提出之承諾及其具體執行方法,涉及第三人或

其他機關之職權,且乙方因承諾有與甲方另行簽約之需要時,甲方有權 於本契約期滿或期前終止時,指定受讓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或機關, 乙方應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出資契約(草案)-2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時程特殊議題風險

甲方協助事項

甲方應協助乙方於開工日前完成本基地範圍內土地之 現況 點交作業。

風險

協調本基地範圍內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選配作業及相

關意見整合。

整合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提供乙方必要文件,

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6.4 本基地權利變換範圍內,由甲方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計畫通知限期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如有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甲 方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辦理,請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代為拆除之, 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6.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乙方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甲方之名義 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甲方同意時,乙方得以書面 敘明必要性後,通知甲方協助。但甲方認為不當或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者, 不在此限。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甲方必將竭力辦理,但協助事項無法順利成就時,雙方應

本於互信互助之精神共同研擬解決方式;惟該等協助事項尚非甲方之義務,乙 方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甲方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減輕或免除本契約 責任以及其他主張及求償。 出資契約(草案)-2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權利變換

本案「評價基準日」應為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 6 個月內。

風險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與乙方

申請時所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不同時,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5.4.2 條之約定辦 理。

費用

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所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與經甲方同意之出資執行計畫書(詳本契約附件 1)內容有差異時,應依都 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之內容為準,所因此增加、衍生之費用或其他不利 益,概由乙方負擔。

整合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第 4.4 條約定所得計列之共同負擔費用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

者,除應以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抵充者外,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得以 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但有本契約第 5.4.2 條情形者,依其約定。

整合

甲方已依「都市更新條例」指定 1 家中泰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權利變

本案委託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所生費用(包含領銜估價者之費用),由乙方

負擔並提列共同負擔費用。 7.5.2 委託之 3 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值對本案相關權利人最有利者,作為 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費用

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如有差異時,乙方應按都市更新條

例第 52 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辦法第 30 條等相關規定協助甲方通知私有土地 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於接管之日起 30 日內至甲方或甲方指 定之第三人處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整合分回特殊議題

如因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7.5 條約定辦理,致相關權利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應

賠償甲方因此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 費用與律師費等費用)與所受之一切損失。

費用

本案如有發生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之異議、行政救濟及民刑事訴訟時,乙方

應協助甲方進行依法所需之一切抗辯事宜並負擔甲方因此所支出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之律師費等費用)與所受的一切損失。

費用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

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乙方應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翌日起 10 日內,以匯款方式匯至甲方或甲 出資契約(草案)-2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方指定帳戶,由甲方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 畫所載數額扣除應納稅額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必要費用後發放補償金。關於無法 分配者之土地所有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3 項相關規定由甲方為登記 名義人,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乙方,惟甲方持有期間之 成本及移轉登記等相關費用(含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出資契約(草案)-2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分回費用安置

權益分配

本案由乙方與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分

配更新後房地,甲方不參與分配。乙方應設置足供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 與權利變換關係人更新後分回單元(已達最小分配單元,且有意願分配者),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土地如有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依都市更新條 例第 52 條規定以現金補償之,惟該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 係人如於選配期間提出合併分配,且可分配面積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乙方 應考量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權益規劃本案選配原則。 8.2 乙方應出資墊付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及「臺北市都市更 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所規定費用及負擔,並以都市更 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且其他為實施本 案都市更新事業未計入共同負擔費用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均由乙方自行 吸收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取得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所登載乙方

因墊付本案共同負擔費用可折價抵付之更新後房地,並依本契約 5.4.1 條及 5.4.2 條約定辦理。

費用

房地選配方式

本案房地與車位選配原則由乙方協助甲方訂定,乙方協助私有土地及建

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填具「權利變換意願調查表」、「更新後 分配位置申請書」交付予甲方:本案之權益分配為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 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分回更新後單元或車位,並參酌下列原則訂定 之:

  1. 選屋以更新前之戶為單位,更新前一戶以選配更新後一戶為原則。
  2. 更新前一樓所有權住戶得優先選配更新後一樓單元,亦得選配樓上層 住宅單元。
  3.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可合併應分配權利價值後進行選 配;選配權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無法分配時,則以現金補償為 原則。
  4. 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 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5. 停車位: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之選配,以更新後之戶為單位,一戶得選 配一個車位為限。 出資契約(草案)-2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6. 二人以上選配同一住宅單元或車位時,乙方應協助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間協調,協調未果依規定以公開抽籤決定。
  7. 參酌內政部100.12.7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函(略以):「…,土地所 有權人超額選配致造成其他所有權人須參與抽籤一節,按都市更新權 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有關未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表明分配方式者, 得自行選擇。但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分配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 辦理之規定,係針對應分配部分選配位置之規範。本案於應分配外, 與實施者合意另為選配部分,非屬上開辦法第11條但書應公開抽籤之 適用範圍,其超額分配之申請,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 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不宜併同抽籤處理,…。」 8.4.2 多選、超選及其限制選配總價值(含車位)與應分配權利價值之價差找 補金額,若超過應分配權利價值總額 15%以下者為多選;逾 15%者,為 超選。
整合分回安置

乙方應與超選者簽訂「超額選配契約」。超額選配契約由乙方自行擬訂

(應參考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並應提送甲方備查。

風險

超額選配契約應載明事項如下:

  1. 履約擔保機制以信託方式辦理。
  2. 超額選配契約價金依各戶別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之價格為計算 標準,乙方應依「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諾書」(申請 須知附件11)所承諾之95折,提供相關權利人優惠折數給予價金優惠。
  3. 付款條件、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貸款 約定。
風險

乙方應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

利變換計畫為權益分配之依據。 出資契約(草案)-2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結構與建材設備

本案規劃設計及興建建築物之結構與建材設備內容,應依簽訂本契約之日所適

用之「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規定,且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規定之建築物工程 造價標準單價表,如採用鋼筋混凝土造(RC),建材設備不得低於建材設備 等級表第三級建材設備水準; 如採用鋼骨 造(SC)或鋼骨鋼筋混凝土 造 (SRC),建材設備不得低於建材設備等級表第二級建材設備水準;惟報核或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時上述規定如有變更,仍應依審議結果 或是最新規定辦理。另前揭表列建材如因供應商停產、缺貨或有哄抬壟斷導致 市場供需失調時,乙方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後得以其他同級品或更高等級產品 替代之,如有增加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其施工標準悉依核

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 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 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所列廠牌、材質與規格 之建材設備如有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由乙方吸收負擔,不得列入共同負擔。 如因該等變更致費用減少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出資契約(草案)-2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費用安置

變更設計及客戶變更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及後,甲方若欲辦理

變更設計,乙方不得拒絕,其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風險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於符合法令規定、

不影響結構及消防安全與不得就浴廁或廚房位置提出變更設計之情況下,甲 方、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提出 客戶變更需求(含建材、設備或室內格局之變更)得依第 10.3 條至 10.4 條約 定辦理。

整合分回特殊議題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一樓樓板

勘驗完成前(若為逆打工法得以地下層基礎樓板勘驗前)180 日,擬訂客戶 變更相關費用及執行細節方案並完成辦理客變說明會,向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說明客戶變更之相關費用與執行細節,私有土地 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若有客戶變更需求,應於一樓樓板勘驗 完成前(若為逆打工法得以地下層基礎樓板勘驗前)180 日至一樓樓板勘驗 完成前(若為逆打工法得以地下層基礎樓板勘驗前)60 日止向乙方提出客戶 變更需求(但不得就浴廁或廚房位置提出變更設計),由乙方與提出變更需 求者自行協議處理方式。 10.4 若非因甲乙雙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之因素而須 辦理建造執照變更或報備時,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 負擔。 出資契約(草案)-3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分回費用

執照與許可

11.1 本案建造執照申請人及起造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由甲、乙 雙方名義共同為之,但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前,甲方於必要時得決定以乙方 名義為之,乙方不得拒絕。 11.2 乙方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將建築師(應為原協力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提 送甲方備查。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並 於申報開工前,將營造廠(限甲級以上營造廠)之資格證明文件提送甲方備 查,資格證明文件包含營造廠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 證。契約期間如有變更時,應經甲方同意並依法定程序辦理(若有),其所 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11.3 於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取得與興建工作相關之各項執 照及許可,並將其副本提送甲方備查,變更時亦同。其所有相關之設備、機 具等應取得有關證照後始得開工或使用,其變更或更新時亦同。 11.4 乙方擬變更建築執照、相關證照或許可內容時,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後,再依建築及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出資契約(草案)-3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費用評選

契約變更及轉讓

契約之任何條款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部分,致該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

擬變更或補充契約方(以下簡稱提出方)擬辦理變更或補充契約時,應

敘明理由,擬具變更或補充契約之內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以下簡稱 收受方)。

風險

收受方應針對提出方所提出之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審慎評估,視需要得

進行協議,收受方並得徵詢其他機關意見,以書面回應接受與否,或提 出變更或補充契約內容之調整意見予提出方評估。 12.2.3 除需另行辦理協議者外,雙方原則應於相關文件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完 成前款之評估。

風險

經收受方評估同意或雙方因協議達成變更或補充契約之共識者,應於收

受方同意或雙方達成協議共識之翌日起 10 日內辦理契約之變更或補充。

整合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但因乙方公司改組、

變更或合併,或因銀行及保險公司履約連帶保證等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 要,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公司如因改組、變更、合併或 分割,得申請變更承受履約,惟承受履約公司之資格條件應符合原申請須知 規定,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換約手續,經甲方查核同意後, 由改組、變更、合併或分割之新公司承擔原契約義務辦理變更及換約後,繼 續履約。 12.4 乙方公司因改組、變更、合併或分割,不能承擔原契約義務,經甲方拒絕依 本契約第 12.3 條辦理者,甲方得解除原契約,除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外,其 變更前公司負責人應與改組、變更、合併或分割後之承受公司連帶負擔賠償 甲方重新辦理公開徵求出資者並與其簽訂契約之差價及甲方因此所受之所有 損失。 12.5 本契約之變更,非經雙方有權代表合意以書面簽章,不生變更之效力。 出資契約(草案)-3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費用評選

乙方不得因契約變更或補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

此限。 12.7 甲方因組織調整或另為授權,致契約當事人變更者,乙方不得拒絕變更。 出資契約(草案)-3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信託

為確保乙方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定時程到位,乙方應至遲於本基地建造執照

信託財產應包括但不限於融資機構授信資金、乙方追加交付信託之資金

或在建工程(如興建中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等)。惟本基地更新後房 地預售所收取之預售屋買賣價金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單獨辦理專 款專用信託。

風險

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應專款專用於本案。乙方之貸款均應投入信託監管,

並依法令或出資執行計畫書之信託計畫內容將信託資金存入信託專戶。 13.1.4 出資執行計畫中之信託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到位期程、信 託機制、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等。

風險

乙方簽訂本契約第 13.1 條信託契約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供融資契約及信託契

約副本予甲方備查,乙方如有變更信託契約內容時亦同。如依照本契約約定 內容辦理信託之全部或一部有窒礙難行之處而須與銀行或受託機構辦理協商 者,以致於無法依本條約定期間完成者,得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

整合

本案所涉預售屋款項之收取與信託皆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且乙方

承諾不得對外宣稱、廣告或以預售屋款係信託由甲方保管等語(包含所有語 意類似者)為行銷。 出資契約(草案)-3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保險

自本基地依本契約第 4.2.1 條點交完成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乙方應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

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共同負擔之工程費用,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

分回費用風險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乙方為要保人,以甲、乙雙方與雙方受

僱人、受任人及其協力廠商、分包商與僱用人員為共同被保險人投保, 以保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之執行導致第三人之傷亡及財產損害引起之賠 償責任。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 萬元整。
  2. 每一天災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萬元整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不得高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 萬元整。
特殊議題風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由乙方依實際需求決定保險金額。

14.2.4 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

  1. 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萬元整,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不得高 於當次損失金額之 20%。
  2.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 5,000 萬元整。 14.2.5 其他經甲、乙雙方同意投保之保險。
整合風險

本契約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約定之各項保險,其保險費用全部由乙方負擔,

遇有損失發生時,乙方除應立即修復毀損建築物外,本契約第 14.1 條及第 14.2 條約定保險之不保事項、自負額、低於自負額之損失、保險承保範圍以 外之損失或因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時恢復保額所需加繳納之保費等,概 由乙方負擔。

風險

本契約第 14.1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期間,應自本基地依本契約第 4.2.1 條

約定點交完成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止;本契約第 14.2 條約定由乙方投 出資契約(草案)-3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保之保險期間,應自主管機關核准開工日之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第 18 章點交後 30 日止。如保險期間確實無法於點交日或核准開工日投保者,得敘明理由經 甲方同意後展延投保。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或因保險 事故發生致支付之保險金已達本契約第 14.2.1 條至第 14.2.5 條約定之保險金 額時,乙方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並副知甲方。

整合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4.1 條至第 14.4 條約定辦妥投保、續保或加保手續,發生

任何事故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特殊議題

本契約第 14.1 及第 14.2 條約定由乙方投保之保險,應向我國境內經主管機關

核准經營之保險公司投保,並於保單上註明,本保單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辦 理變更或終止。

整合風險

乙方應於投保後 15 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納證明影本一份(影本須註明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乙方公司大小章)送交甲方備查。 14.8 乙方應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 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風險

如契約期間相關法令之保險金額經調整者,乙方應依據修正之法令補足保險

金額。 14.10 除本契約約定應投保之保險外,乙方應依相關法規規定投保,並得視實際需 要投保其他必要之保險。

風險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及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自費購買足額之各項保險,並

應確保其購買之保險理賠範圍涵蓋因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失。 出資契約(草案)-3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施工

乙方應編製品質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計畫,於預定開工日 30 日前提送甲方備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應以工程作業網狀流程圖、說明書、圖表等表明之,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自主檢查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 系、稽核管理計畫等計畫說明。 15.3 乙方應編製各分項施工計畫,並於各項工程開始 30 日前應以工程作業網狀流 程圖、說明書、圖表等表明之,其應包含但不限制於連續壁施工計畫、安全 監測計畫、安全支撐計畫、鋼構工程施工計畫、模板工程施工計畫、鋼筋工 程施工計畫、混凝土澆置施工計畫、鷹架工程施工計畫等相關本案施工必要 計畫說明。

風險

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由乙方負責。必要時,乙方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並依

主管機關同意後提送甲方備查,並依交通維持計畫確實辦理。

整合

乙方與營造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土建及機電),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之

乙方之承攬人在與乙方簽訂承攬契約之同時,應出具就其所承攬之工程

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承諾書。

風險

乙方應於申報開工前依法令規定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之施工安全有關資

料提送甲方備查,如於上開期限內未提送甲方備查者,得敘明原因申請展 延,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延長至放樣勘驗前提送甲方備查。並將本基地發生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處理流程納入。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 時,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事先採取防範措施。如工地作業發生意外時,乙 方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並副知甲方,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 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本案工程如遇工程緊急及意外事故,乙方應依甲方 規定之工程緊急及意外事故標準作業辦理。

整合時程特殊議題

乙方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主管

機關及甲方之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致自己或他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 相關機關及相關機關所屬人員)之任何損失,應由乙方負全責。

風險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適時進行敦親睦鄰之活動,並避免造成損鄰,或對鄰近地

區及建築物所造成污染或損害,若造成相關損害應由乙方負責清理、修復, 並負擔相關費用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15.9 乙方應按本契約要求與圖說施工,如有施工不良或用料不當等未符施工規範 情事,無論已否完成,甲方可要求乙方應即拆除重作或改善之,因此導致其 他工程損失時,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並負回復原狀責任。

費用

乙方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視察工程施工而主

張減免其責任。 出資契約(草案)-3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15.11 本契約履約期限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 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施工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 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費用時程

甲方得隨時派員或指定第三人視察工程施工狀況,乙方不得拒絕。甲方亦得

甲方或其委託之履約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有權對乙方及其承包商進

行之本案工程,要求定期召開檢討會,並為必要之監督、稽查及檢查 等,乙方應無償配合,提供相關之文件、資料及協助,並適時執行必要 之測試。

風險

甲方或其委託之履約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機構關於監督、稽查及檢查等工

作之指示,依「臺北市住都中心公辦都更案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表」(詳本契約附件 2)辦理且甲方得視營建工程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除有違一般工程專業之認知並有具體事由經乙方舉證屬實外,乙方不得 拒絕並應配合改善。如不為改善經甲方書面限期催告,逾期仍不改善或 改善未符甲方書面要求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23 章約定處理。 15.13 乙方及營造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 口販運防治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風險

乙 方 應 使 用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Projec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PMIS)填入甲方管理所需資料,契約期間乙方應無償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將本案歷次相關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各項書面報告、圖說、文件、 會議紀錄、施工規範、施工品質管制、品質保證、材料試驗計畫、驗收及移 交接管保固等資料,上傳至 PMIS 系統並區分版次。

風險

甲方因乙方工作不符合本契約而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如乙方

拒絕改善、或乙方不為履行,甲方除得依據本契約第 23 章約定處理外,並 得自行處理改善,其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費用

管線遷移

乙方負責興建範圍內之既有管線處理。

15.16.2 本基地之管線資料,乙方應自負查證之責。 出資契約(草案)-3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15.16.3 乙方如需就相關管線進行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 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查驗及災變處理等,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因 此所生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15.16.4 乙方如需辦理管線遷移時,應依共同管道法暨其相關規定,施作共同管 道,並依「共同管道建設管理經費分攤辦法」負擔「工程主辦機關」應 分攤之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 15.17 為確保施工品質,乙方應自行負責工程之品質及安全。另依「建築物結構與 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及相關法規,委託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監 造之簽證事宜。

費用

乙方應架設即時網路監視系統(CCTV)

乙方須同時完成工地辦公室及 CCTV 系統架設,CCTV 系統為可供即時

監視施工 現況 之設備,並須具備即時視訊之相關網路設備,提供甲方、 履約管理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可透過網路即時監看功能。 15.18.2 CCTV 需具備夜視、彩色及瞰制全區之功能,並至少儲存 30 天錄影影 像。 出資契約(草案)-4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完工

乙方應於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開工日之翌日起 4 年 6 個月內完工主建物、附

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如採鋼骨鋼筋混凝土 造或鋼骨造時,因備料等原因而須延長完工期限時,乙方得敘明理由並檢具 事證經甲方同意後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 1 年,並以 1 次為限。

整合時程

乙方未能依本契約第 16.1 條約定完成,乙方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檢具事證申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風險

完工資料之交付

16.4.1 乙方完工時,應於點交完成翌日起 30 日內交付甲方下列資料:

  1. 所有建築物之竣工圖及電腦圖檔,並須依甲方指定之格式製作。
  2. 所有建築物、設施或設備系統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3. 建築物、設施或設備之維修計畫。
  4.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 與文件。 16.4.2 前述完工資料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一併移轉予甲方,甲方並永久 取得其全部權利。 出資契約(草案)-4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評選

產權登記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至本案建築物取得使

用執照並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如有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乙方已 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規定給付全部補償金予 該所有權人後,甲方同意配合移轉該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予乙方。除本契 約解除或終止外,於完成本案都市更新事業相關履約標的前,非經甲方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予他人,乙方並應會同甲方就上開事項辦 理土地所有權之預告登記。

整合分回安置

乙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翌日起 180 日內,以甲方名義辦理地籍測量、建

物測量、釐正圖冊及差額價金繳納或領取,並備妥登記所需之相關文件,協 助甲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4 條規定列冊,且提送予甲方同意後,由乙方以甲 方名義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換 登記或塗銷登記;對於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 應請該管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或設定負擔」字樣,於應繳納之差額價金繳清完成後,乙方應協助甲方立 即通知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 17.3 乙方因辦理前開作業,需甲方配合出具名義或配合用印時,甲方同意配合辦 理,惟相關之責任與義務仍由乙方負擔。

整合分回風險

乙方應提供依法開業之地政士資格證明文件送甲方審核,以辦理有關前條登

記事宜。 出資契約(草案)-4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驗收點交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翌日起 180 日內通知甲方辦理驗收,並由甲方通知私

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辦理驗收,甲方、私有土地及建 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得依據新建房屋及停車位驗收點交作業(詳 本契約附件 3、附件 3-1 及 3-2)標準驗收,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 現況 調整。 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18.2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 人指定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作業,並報請甲方及驗收者複驗。惟若驗收不 合格之情節嚴重,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就已完成部分為拆除或重新施作,屆 期再行辦理驗收。

整合分回時程

乙方未能於上述期限內通知甲方及參與分配之相關權利人辦理驗收,或經驗

收或複驗合格但未於指定時間內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作業者,以逾期論。

風險

完工後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配合甲方辦理驗收時,甲方得會同公正單位逕

行辦理驗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18.5 乙方會同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驗收合格後且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完成產權登記後,乙方應於甲 方指定時間內協助甲方通知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依 都市更新條例第 63 條規定辦理點交作業(本契約附件 3-3 及 3-4)。點交前相 關維護管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乙方依本契約第 18.5 條配合甲方辦理時,應備妥竣工書圖、不動產登記謄

本、設備清冊、管理章程、管理規約及更新後建築物管理使用介面之處理方 案(例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委員 會之組成及運作、管理費用之計算及繳交方式等)、綠建築標章、建築能效 標示 1plus 等相關標章與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達一 定等級者之文件等移交清冊(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完 成交屋。 出資契約(草案)-4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費用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新臺幣 7,200 萬元整,並分為二期繳納,第一期為新臺幣

2,400 萬元整;第二期為新臺幣 4,800 萬元整。

風險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前 5 日內繳納第一期履約保證金,甲方並得以原繳申

請保證金新臺幣 2,400 萬元整全部轉納為本契約部分第一期履約保證金(原申 請保證金具有效期間者或乙方與原提供申請保證金者不同時,應提供新的履 約保證金替代)。

費用

乙方協助甲方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

核,並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審議程序,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發布實施之翌日起 5 日內繳納第二期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4,800 萬元整。

分回費用

履約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臺北市住宅及

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風險

匯款存入甲方指定帳戶:

  1. 銀行及分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2. 帳戶名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3. 銀行帳號:210-09-15872-8
風險

我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詳本契約附件 4),其有效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少應 6 年以上(到期前,乙方如未履行完畢本契約,則應 辦理展期,展期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間應至少 1 年以上)。 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我國 銀行,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費用時程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及質權設定覆函(詳本契約附件 5 及

6),應以「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質權人。金融機構應同意於 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甲方認為有必要 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乙方應立 即配合更換。

整合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90 日前提出申請展延,經甲方

同意後於規定期限內辦妥展期並換單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如乙 出資契約(草案)-4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甲方得逕行押提為現 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整合時程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風險

乙方如有更換履約保證金形式之需求,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並載

明更換理由及擬提供之新履約保證金形式,經甲方審查通過後,完成新 履約保證金形式之繳納後,甲方於合理期限內退還舊履約保證金。完成 新履約保證金形式之繳納前,原履約保證金仍具有效力,乙方不得主張 提前返還。

費用時程風險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依下列形式為之:

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以無息返還或返還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等方式。

費用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如原繳納形式致無法分次退還或乙方須更換履約保

證金連帶保證書時,應先提供新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以本契約第 19.4 條之繳納形式重新繳納剩餘之履約保證金額後,甲方再行退還原保 證書或票據。 19.5.4 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費用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中途停工、違約或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逕予

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況沒收之,乙方不得異議。乙方依本契 約應負擔之給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害賠償等,經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仍有不足 者,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出資契約(草案)-4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19.7 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之後、履約保證金屆期、或因本契約期限展延致履約保 證金效期不足或額度不足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翌日起 30 日以內補足履約 保證金或延長有效期間。如乙方未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補足或延長其保證金 效力期間,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出資契約(草案)-4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費用時程風險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本案更新後建築物於完成驗收點交之日起,由乙方負責本案更新後建築物之

保固,乙方應與甲方簽訂保固契約書(詳本契約附件 7-1),並出具保固保證 書予本案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詳本契約附件 7-2)。 乙方如為本案合作聯盟成立之專案公司者,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於保固期間對 乙方應履行之保固責任,負連帶責任;保固期間內乙方有解散或清算之情 形,領銜公司同意繼受乙方於本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保固契約書內應增訂 本案權利變換完成後,若合作聯盟成立之專案公司於保固期解散或清算者, 應由領銜公司為保固契約主體,於保固期限內負保固責任,保固保證書之立 書人亦同。

整合分回時程

乙方應依據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

擔提列總表內〔新建工程費用之 3%×(1-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計算保固保 證金予甲方(金額無條件進位至新臺幣百萬元),作為本案更新後建築物之 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繳納相關規定,依甲、乙雙方簽訂之保固契約書 (詳本契約附件 7-1)辦理。乙方逾期未繳納保固保證金者,視為違反本契 約,甲方除得依本契約第 23 章約定辦理外,並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為現金 至乙方依約繳納保固保證金為止。乙方如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繳納者,甲方 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且乙方依保固契約書對分回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所應負之義務與責任均不受影響。

整合分回費用

本契約第 20 章之約定不影響依本契約約定分得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依民

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保及其他權利。

風險

本基地範圍內所興建建築物如查明確屬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或

代理人)偷工減料、施工不良或因乙方之監督疏失等,致發生問題或使甲方 及分得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時,乙方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 於保固期滿後,仍須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除。 出資契約(草案)-4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

管理與監督

乙方應參與甲方所召開與本案有關之相關會議,包括但不限於各階段工作會

議、專案會議或協調會議等。

風險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完成日(即囑託完成產權移轉之日)翌日起 5 個

設計工作組織中應有負責設計整合與文件管制之機制,乙方應對最終設

計成果辦理相關驗證工作,以確保最終之設計成果符合甲方之需求。

風險

乙方應對設計成果自行實施設計校對及審查,以確保工程設計之正確

性,相關成果介面均須妥善處理。乙方負責施工之單位亦應參與設計審 查工作,以減少未來衍生施工困難之設計問題。審查作業過程應留存紀 錄備查。 21.3 更新後建築物分配後,乙方應依甲方同意且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 施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進行維 護及管理。

整合分回

甲方得自行或委由履約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機構,代表執行本案建築圖說與施

施工期間品質督導:定期每 1 個月辦理一次,甲方可視情況調整督導頻

率,督導範圍包含品質計畫審查及更新,施工相關品質、文化資產保 存、樹木保護、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民眾反映問題等。 21.7.3 財務檢查權:甲方得視實際需要,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檢查乙方財務狀 況。甲方為執行檢查,得通知乙方提供與本案相關之帳簿、表冊、傳 票、財務報表、融資、第 4.5.6 條所定個案損益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供甲方 查核,並詢問乙方相關人員,乙方應全力配合。

風險

公司組織變動通知:乙方如為合作聯盟依法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於負

責人、公司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 記完成後 30 日內通知甲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乙方如為單一公司申 請人,於負責人變更時亦同。且甲方亦得不定期要求乙方提供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

風險

乙方應指定專案經理一名作為與甲方之聯絡窗口,如專案經理有變動

時,應於變動前 1 個月通知甲方。

風險

全體發起人持股比例要求:乙方如為合作聯盟依法設立登記之專案公

司,於興建期間,領銜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51 %以上;如領銜公司為保險機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或高於該專案公司 成立時之股權比例;各一般成員之持有股份比例亦應維持不低於專案公 司實收資本額之 10%。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 維持達新臺幣 2.5 億元整以上。 出資契約(草案)-4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不可抗力

民眾非理性聚眾抗爭或無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拆除本基地內建

築物之情事,致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 22.1.6 其他非甲、乙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人力不可抗拒事項。

風險

除外情事

法規或政策變更。

22.2.2 於乙方興建之施工過程中,發現依法應予保護之古蹟或遺址。

風險

其他經協調委員會認定者。

風險

通知及認定程序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者,應於事件發

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於接獲通知之 翌日起 20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及說明,將該事由及其影響範圍通知 他方認定。 出資契約(草案)-5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本契約第 22.3.1 條通知後,甲、乙雙方應即綜合

當時情況加以認定。若就情況之認定無法自收受他方通知之翌日起 90 日 內達成協議時,依本契約第 25 章約定辦理。 22.4 不可抗力事件或除外情事發生後,乙方須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措施以減 輕因此所受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風險

如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2.3.1 條約定通知他方者,視為放棄主張本章約定之權

利。

風險

認定後效果

免除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如

期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者,不負遲延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 22.6.2 甲方得同意停止本契約期間之計算,並得視情節適度展延本契約或本契 約內約定之期限或期間,經同意展延後,乙方即不得對甲方主張其他請 求。 22.6.3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受之損害,應先以乙方所投保之保險優先受償 之。 出資契約(草案)-5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時程風險

缺失及違約罰則

限期改善

乙方未依約定之期限繳納本案都市更新相關費用、保證金或其他應給付

款項者。自屆期翌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每逾 1 日,應繳納按各該應給 付款千分之二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最高以 30 日為限。

風險

除本契約第 23.2.1 條約定之違約事件外,每單一違約事件自甲方依本契

約第 23.1 條約定之限期改善期間屆滿翌日起,得按日處罰乙方新臺幣 5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正並經甲方認可之日為止。但每單一違 約事件最高以 30 日或新臺幣 1,500 萬元整為限。

風險

甲方依本契約第 23.2 條約定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者,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該懲罰

性違約金之請求,並記載乙方違約事由及懲罰性違約金數額。

風險

本契約第 23.2 條約定之情形,除處罰懲罰性違約金與通知融資機構或利害關

暫停一部或全部工作之事由。

風險

暫停工作之日期。

風險

暫停工作之業務範園。

23.5.4 暫停工作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與期限。 出資契約(草案)-5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時程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風險

甲方依本契約第 23.2 條及第 23.4 條通知乙方繳納代為改善費用或懲罰性違約

金,如乙方逾期不繳納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抵該金額,如履約 保證金不足,乙方應另行給付。甲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損害時,乙方除應給 付上述相關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外,並得向乙方請求一切之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23.7 除上述懲罰性違約金以外,就乙方違約而致甲方、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 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 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23.8 除有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外,乙方如未依出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或進度執 行,致影響本案預定進度者,甲方得命其限期改正,並適用本章之約定。 出資契約(草案)-5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分回費用特殊議題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雙方合意解除或終止

於契約期間,甲、乙雙方得合意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雙方就有關資產之移轉 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除本契約已有約定外,應另行議定之。

風險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23.2 條約定,繳納款項或於期限內改善違約事件,逾

期達 30 日以上者。但經甲方同意再給予改善期間者,甲方得於期限屆滿 且乙方未改善完成時終止契約。

整合時程

乙方有申請須知第 5.2.5 條第 4 款之任一款情事者。

風險

乙方或協力廠商為成為本案出資者而對於甲方相關工作人員(包括但不

限於甲方工作人員、評選會委員等)或其他申請人給予期約、賄賂、佣 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

評選

乙方未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辦理,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之執行者。 24.2.5 乙方無故停工、未依約定期限復工或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機具 設備不足,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達本契約第 15.1 條之施工計畫 20%以 上,足認有不能依限完工之虞者。

時程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顯有偷工減料事實或乙方員工不聽甲方代表(含

受甲方委託辦理本案履約管理委託技術服務機構人員)督導,情節重大 致不能履行契約責任者。 24.2.7 乙方興建工程品質有重大瑕疵,顯有重大公共安全之虞或乙方執行都市 更新事業有違反法規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本契約約定之情事,有重大危 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未於甲方約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之可能,致 本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者。

時程風險

乙方將其因本案所取得及為繼續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所必要之資產與

設備轉讓、出借、出租、設定負擔或為類此之其他處分或行為,並未於 甲方約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可能,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 市更新事業之執行者。 出資契約(草案)-5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時程

乙方就本案土地之使用違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使用之目的,並未於甲方

約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或無改善可能,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案都市更 新事業之執行者。

時程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案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被撤銷者。

風險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

24.2.12 經甲方認定乙方有違反乙方之聲明、擔保或承諾事項,或偽造、變造依 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之情形。

風險

乙方通知甲方其已無意願繼續履行本契約,或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

全部或一部者。 24.2.14 乙方有破產、破產法上之和解、重整、清算、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登 記或類此情事,但因公司合併、分割而致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或類此情 事,並取得甲方以書面同意後,不在此限。 24.2.15 乙方遭政府機關勒令停工、停業、歇業或類此處分,且足認有不能依限 完工之虞者。

整合

乙方違反於簽約前所為之申請人承諾事項,致影響甲方、受私有土地及

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益情節重大者。 24.2.17 乙方或其協力廠商、分包商之受僱人因本案受有人身傷亡而未妥善處理 者。 24.2.18 甲方於簽約後,發現乙方有申請須知第 4.3.4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者。

整合分回時程

乙方有違反本契約約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風險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或僅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非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且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發生,致對本契約之一

部或全部履行影響甚鉅者,雙方應依本契約第 25.1 條或第 25.2 條約定先 行協商及協調。如無法達成協商合意或達成協調者,乙方得解除或終止 本契約。 出資契約(草案)-5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24.4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及甲、乙雙方應辦事項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一般效力

  1.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於契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 止,但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受影響。
  2. 除乙方於契約解除或終止前已發生對甲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乙方 不得再向甲方為任何請求(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為本案支付之所有成 本費用)。
  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即應無條件放棄本 契約賦予乙方之權利,甲方得視情形要求乙方無償保留在建工程(指 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地上物或構造物, 下同),乙方即應依據本契約規定將在建工程所有權無償移轉甲方或 甲方指定之人所有並無條件遷離,甲方亦得指示乙方先行拆除並回復 本基地原狀後自行或另行委託第三人繼續施工。如係因可歸責乙方之 因素而解除或終止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4.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乙方已完成且可使用之與執行本案更新事業 相關之履約標的,應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紀錄、報告等資料。移轉標的應包含地上物、與都市更新事業相關 之計畫書圖、資料、說明、契約書、規格、與都市更新事業或地上物 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文件、保 證書等。履約標的之移轉,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5. 依本契約第 24.4.1 條第 4 款雙方約定應進行移轉之資產,於本契約解除 或終止時至全部完成移交間,乙方就須移轉之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採行必要之維護與保護措施。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解除或 終止契約時,應由乙方負擔相關維護及移轉費用。雙方同意於本契約 解除日或終止日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移轉。如屆期雙方仍無法達成 協議,乙方仍應先無條件將應進行移轉之資產、在建工程所有權移交 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更相關名義人為 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雙方再循本契約第 25 章約定解決爭議。
  6. 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如在建工程有遭第三人占用之情事或資產上 有負擔或其他權利者,乙方並應負責於自本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 90 日 內排除。 出資契約(草案)-5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7. 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依甲方所定期限移除應移轉資產以外 之一切座落於本基地上之乙方資產、設備,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如乙方未完成移除,屆期甲方得逕行代為移除,費用由乙方負擔,並 得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甲方應給付予乙方的費用中扣抵相關費用,如 有不足償還者,甲方得另向乙方為請求。
整合費用時程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期前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期前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本基地在建工 程、已完成建物(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地 上物或構造物,下同)及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之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甲方 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並無條件遷離。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 拆除外,乙方應善盡管理人之責,保持本基地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暨 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於可使用之狀況,乙方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如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有他項權利登記者, 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日之翌日起 90 日內會同甲方及甲方指定之 第三人塗銷一切物權設定。若因而致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遭受損 害時,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 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2. 如乙方未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於前述期間內完成塗銷他項權 利登記,逕以本條約定作為乙方已同意辦理他項權利塗銷之證明文件 及授權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辦理相關登記之文件,得由甲方或甲 方指定之第三人逕行辦理塗銷。如為辦理塗銷有代乙方履行其未履行 事項或為乙方排除影響塗銷障礙事項之必要行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 第三人因而支出之費用,應由履約保證金或其他乙方就本案可獲得之 給付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得另向乙方請求。
  3. 辦理登記前,乙方應依甲方要求無條件提供一切完成登記所需文件。
  4. 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不得拆除或毀損原有在建 工程或已完成建物(包括但不限於鋪設於在建工程之電信、網路、通 信、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 污水處理、監視系統等設備)或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乙方應善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行負擔費用妥為看管維護並維持在建工程及上 開設備於本契約終止前之狀態,如因怠於看管維護而致生甲方、甲方 指定之第三人或第三人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 出資契約(草案)-5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而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 三人亦得逕行派員進駐管理,乙方不得拒絕。
  5. 除甲方另有書面指示乙方先行拆除外,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日或終止 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交資產移轉清冊予甲方,載明乙方應移轉予甲 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之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設施 與設備,及返還之項目、範圍、期程等事項,並於自本契約解除或終 止日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點交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設施與 設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未依期限完成點交時,乙方應繳納 甲方新臺幣 2,000 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移轉前應負管理維護 之責,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賠償或補償;其餘乙方所有 之動產,乙方應於自甲方書面向乙方表示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或因其他 原因終止後依甲方所定期限內遷離,乙方逾期未遷離者視為廢棄物, 乙方同意任由甲方處理,其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若甲方因此遭受 損害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 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6. 乙方應無償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移轉標的應包含與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的計畫書圖、資料、說明、與其他廠商簽訂與 本案有關之契約書影本、規格、與都市更新事業或地上物有關之軟體 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合法使用文件、保證書等,該 相關文件、資產項目不另計價。
  7.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應全額沒收 。經扣抵乙方應負擔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包 括但不限於甲方就本案重新辦理公開徵求覓得出資者之差價及招商成 本、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等金額後,保證金 如有不足,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給付。
  8. 乙方依本契約第 4.4.4 條約定應給付予甲方之本案管理服務費用,乙方 均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或拒絕給付,甲方並有權逕予押提履約保證金 為現金至乙方依本契約第 4.4.4 條約定給付本案全部管理服務費用。乙 方如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給付者,甲方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及請求乙方給付本案全部管理服務費用。
  9. 乙方依本契約已繳付或支出之興建成本及費用均不予退還。且乙方不 得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出資契約(草案)-5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整合費用時程

本契約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期前解除或終止時,雙方同意按下列

規定辦理:

  1. 乙方應於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日之翌日 90 日內按下列規定辦理。屆期未 辦理者,甲方得自前揭期限屆滿 30 日之翌日起至地上物處理完成止, 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 10%向乙方計收使用補償金: (1) 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乙方應移轉予甲方 或其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更相關名義人為甲方 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移轉項目與其價值,由雙方另行協商或交由 協調委員會協調。如依本契約第25.1條協商或第25.2條協調結果得請 求有償移轉之項目,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移轉程序後,依雙方約定, 一次或分期給付乙方或乙方指定之融資機構或信託受益人。給付金 額並應先行扣除各項應依本契約或其他本案相關約定應負擔之費用、 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乙方已自保險或第三人賠償 所取得之補償等一切金額。 (2) 如甲方評估乙方依本條應移轉之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相關附屬 設施與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對甲方無益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一部或全 部拆除並回復原狀,乙方應依甲方指示拆除並回復本基地之原狀, 其拆除及回復原狀之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3) 雙方同意於本契約解除日或終止日之翌日起6個月內完成移轉。如屆 期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乙方仍應於6個月內先無條件將應進行移轉 之在建工程、已完成建物及其相關附屬設施與設備之所有權移交予 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變更相關名義人 為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雙方再循本契約第25章約定解決爭議。 (4) 乙方資產、設備:乙方應依本契約第24.4.1條第7款約定辦理。
  2. 乙方應負責本契約第 24.4.2 條第 4 款所約定之移轉前管理維護責任,管 理維護費用由乙方負擔。
  3. 乙方應無償提供本契約第 24.4.2 條第 6 款所約定之相關文件、資產項目 予甲方。
  4. 甲方已收取之履約保證金,經扣抵乙方應負擔費用、懲罰性違約金、 遲延利息、代墊費用或損害賠償等金額後,無息返還乙方,如有不足 償還者,乙方仍應向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 、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出資契約(草案)-5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5. 乙方依本契約第 4.4.4 條及 4.4.6 條約定已給付予甲方之本案管理服務費 用及指定中泰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換之權利價值查估 作業已給付之費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
  6. 除本契約第 24.4.3 條第 1 款(1)及(2)之約定外,乙方因本案所支出 之成本及負擔費用,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或返還。
整合分回費用

非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且係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準用本

契約第 24.4.3 條之約定。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通知

任一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他方,並載明契約解除或終 止事由、解除或終止之意思表示。 24.5.2 乙方接獲甲方解除或終止之通知時,應立即停止所有受契約解除或終止 影響之事務。但其停止有害甲方利益或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虞者,乙方 或繼受其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者,於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能接續執行本 案都市更新事業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風險

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本契約解除或終止後,下列條款仍具效力:

  1. 第 19 章履約保證金之約定。
  2. 第 20 章保固及保固保證金之約定。
  3. 第 24.4 條解除或終止時之約定。
  4. 第 25 章爭議處理之約定。
  5. 其他處理本契約終止後權利義務關係之一切必要條款。 出資契約(草案)-6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費用風險

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處理原則

25.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 商方式解決之。 25.1.2 雙方同意,一方接獲他方以書面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 90 日內仍無法達 成共識時,任一方得提送協調委員會協調,如協調不成時,得採取下列 方式之一解決爭議:

  1. 雙方書面成立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
  2.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整合

協調

協調委員會對於協調個案所為之決議,除雙方另有約定或任一方於收受

決議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而協調不成立 外,視為協調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協調委 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出資契約(草案)-6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25.2.7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成 立之翌日起 1 個月內未能召開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或依本契約約定 不予協調,或於第一次協調委員會議之翌日起 90 日內無法就協調個案提 出建議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本契約第 25.2.6 條約定對於個案建議解決 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議,甲、乙雙方同意得提起訴訟、經甲方同意 與乙方成立書面仲裁協議後提付仲裁、或以其他救濟程序解決之。

整合

仲裁

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

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風險

仲裁人之選定

  1. 甲、乙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翌日起 14 日內,各自 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6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翌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 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5.3.2 條第 1 款約定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 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 定 1 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5.3.2 條第 2 款約定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 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 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評選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 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前項共推主任仲裁人者,任一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 定。
風險

以臺北市為仲裁地。

風險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風險

雙方同意仲裁庭不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風險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出資契約(草案)-6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附則

任何一方放棄行使本契約某一條款之權利時,不生放棄行使其他條款權利之

效力。一方對他方之違約行為不為主張或行使其應有權利者,不生已放棄其 嗣後主張相同權利之效力。

風險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

風險

本契約任何條款依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就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

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但無效部分對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 行或雖履行但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26.4.4 本契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並於雙方所執之契約正本內貼付。 出資契約(草案)-6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通知與送達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本契約第 27.1 條約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地址及當

時法律規定之任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27.3 本契約第 27.2 條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 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如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亦同。 出資契約(草案)-6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風險

契約份數

保固保證金之金額依據經臺北市政府核定發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計畫之共同負擔提列總表內〔新建工程費用之 3%×(1-公告共同負擔比 出資契約(草案)-8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率)〕計算保固保證金予甲方(金額無條件進位至新臺幣百萬元),乙方 應於第 1 條保固標的完成驗收點交之翌日起 7 日內一次繳付予甲方。 3.2 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雙方同意依本案出資契約第 19 章履約保證金所定繳 納方式為之。 3.3 第 3.1 條保固保證金於保證金繳納翌日起屆滿第 1 年及第 3 年時,乙方與甲 方及本案其他分回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均無其他爭議或待解決事項 時,經甲方會同乙方勘查保固情形正常時,分別無息退還 30%,餘款於保 證金繳納翌日起屆滿 5 年後,且乙方與甲方及本案其他分回更新後建築物 之所有權人均無其他爭議或待解決事項時,經甲方會同乙方勘查保固情形 正常時,無息退還之。但期滿前甲方或本案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 權利變換關係人(以下簡稱受保固方)依據第 4.1 條至第 4.3 條申請動用保 固保證金時,甲方得於爭議處理完成前,暫不返還保固保證金予乙方,待 爭議依據協調會議決議、經受保固方循法律程序或鑑定確認後為之,若須 動用保固保證金者,乙方仍須依據第 3.4 條規定補足保固保證金,甲方返 還保固保證金期限應遞延至乙方補足證金屆滿 1 年後為之。 3.4 如乙方於保固期間內有受保固方依據第 4.1 條至第 4.4 條規定程序,並確認 已得申請動用保固保證金者,則受保固方得依據乙方出具之保固保證書動 用保固保證金以施行保固工作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翌日起 10 日內 補足保固保證金。 3.5 甲方因乙方與受保固方間之保固爭議所受之損害及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 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 4 條 保固責任 4.1 甲方於保固期間內發現之瑕疵、建築物結構及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乙方 於甲方指定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修復或更換,如因上述瑕疵 或因修復工作而損及甲方或第三人之權益時,乙方亦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完 成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 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如保固保證金不足支應,甲 方並得就不足之金額向乙方追償。但屬可歸責於使用人、故意破壞、不當 使用、正常零件損耗、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瑕疵 出資契約(草案)-8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者,不在此限。

整合分回費用

因考量公共安全致使有緊急搶修之必要,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修復或招商

修復,所需一切費用並依前條約定辦理,但損壞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 用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若無法確認是否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使用 人之事由時,應依據第 4.4 條規定進行鑑定,鑑定程序應於甲方修復或招 商修復後為補充鑑定,然因修復後而無法進行鑑定者,乙方仍應負擔修復 費用。

費用

本案受保固方向乙方請求履行保固責任,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仍有瑕疵,經

受保固方請求甲方動用保固保證金時,甲方應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動用保固 保證金,乙方如有異議,甲方得邀集乙方及受保固方召開協調會議,並依 協調會議決議或經受保固方循法律程序確認保固責任及金額後動用保固保 證金。 4.4 因本契約第 4.1 條、第 4.3 條規定發現工作物有瑕疵、建築物結構及附屬設 備損壞,而無法釐清是否屬於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故意破壞、不當使 用、正常零附件損耗、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以及瑕疵 回復或損害修復及更換所需必要費用為何時,得由申請動用保固保證金之 一方及乙方共同選任專業公正第三方鑑定機構或鑑定人進行鑑定,若對於 共同選任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無法合致者,得由甲方逕行選定鑑定機構或鑑 定人,鑑定費用應由保固保證金先行支用,鑑定結果若非乙方應進行修補 時,由申請動用保固保證金之一方負擔,但乙方未於甲方依第 4.1 條提出 有瑕疵或損害需修補通知日起 3 日內提出異議或應交付鑑定需求者,即視 為應由乙方進行修復、更換與修繕瑕疵或損害,不得再為爭執。 4.5 乙方於完成瑕疵改正或修繕翌日起 30 日內,如甲方認為可能影響本案建築 物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乙方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 乙方事由所致者,乙方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整合費用風險

乙方於保固標的交付後執行保固工作或各式修繕作業之期間,亦須負責維

護相關之施工安全,並確保該保固或修繕作業將不會對保固標的造成任何 損壞。

風險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保固期滿通知書翌日起 30 日內,將留置於現場之設備、

出資契約(草案)-8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完畢。逾期未清運者,甲方得逕為變 賣並遷出現場。扣除甲方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 乙方;如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固保證金扣抵。 4.8 本保固契約書之約定,不影響甲方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主張之瑕疵擔 保及其他權利。

費用

乙方如為本案合作聯盟申請人所成立之專案公司者,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就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保固責任應負連帶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 失,負連帶賠償責任;保固期間內乙方有解散或清算之情形,領銜公司同 意繼受乙方於本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

風險

前項領銜公司與乙方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風險

提起民事訴訟。

風險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5.2 若因本保固契約書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5.3 本保固契約書任一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5.4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於本保固契約書下之各項權利或義務移 轉予第三人。 第 6 條 附則 6.1 本保固契約書未約定事項,雙方同意得以本案出資契約內容補充之。本保 固契約書及本案出資契約未約定部分,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6.2 本保固契約書正本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出資契約(草案)-8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負責人:張溫德 地 址:110041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電 話:(02)2516-1855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以合作聯盟申請時) 領銜公司:○○○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出資契約(草案)-9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出資契約附件 7-2:保固保證書範本 房屋戶號: 門 牌: 本公司保證上開房屋壹戶,「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 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下稱本案)更新後新建之建築物,自 交屋日(民國○○○年○○月○○日起),依下列約定負責保固之責,特立此保固書為證: 一、保固期間 1.1 建築物之裝修、機電、空調、中央監控設備、電梯及除第 1.2、第 1.3 條外 之其他部分,保固期間為 1 年。 1.2 建築物之防水工程保固期間為 5 年。 1.3 建築物構造體或其瑕疵影響結構安全之部分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保 固期間為 15 年。 二、保固保證金 本保固保證書由本公司依與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簽訂之本案保固契約書所 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共同作為受保固方分回更新後建築物之保固保證金,保固保 證金之退還依本公司與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簽訂之本案保固契約書約定辦 理。 三、 保固責任 3.1 保固期間內發現之瑕疵,由本公司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如逾期不改正或改 正仍有瑕疵,受保固方得向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請求動用保固保證金 維修,如本公司接獲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通知而拒絕同意時,應依 協調會議決議或經受保固方循法律程序確認保固責任及金額後動用保固保證 金,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不負擔任何責任。 3.2 若因考量公共安全而為緊急搶修情形者,本公司同意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 新中心在未經前開決議或法律程序確認責任前,動用保固保證金先逕為處理, 保固責任歸屬得事後協調或補充鑑定。但屬可歸責於使用人、故意破壞、不 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瑕 疵者,不在此限。 3.3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與本公司簽訂之本案保固契約書返還保固保證 金後,受保固方如遇有於保固期間內發現之瑕疵,應逕向本公司請求改正或 出資契約(草案)-9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依法律程序確認保固責任及金額,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不負擔任何責 任。 3.4 本公司如係由合作聯盟所成立之專案公司,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就本保固保證 書所負之保固責任應負連帶履行義務;保固期間內本公司有解散或清算之情 形,領銜公司同意繼受其於本契約之所有權利義務。 立書人:○○○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以合作聯盟申請時) 領銜公司 立書人:○○○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出資契約(草案)-9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出資契約附件 8: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下稱本案出資契約)之規定,由臺北市住 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 方」)訂定之。 第二條 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案出資契約(包含相關文件)之爭議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本案出資契約 所載事項、協調契約履行、契約變更及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契約終止後計價 程序等相關爭議)、未盡事宜及修約等之協調與解決。 二、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及其起始日之認定及補救措施有爭議時之處理。 三、甲、乙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之事項。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同一事件重覆提送協調、提付仲裁、提起訴訟或循其他救濟程序 提出請求者,本委員會得決定不予協調。前項所稱同一事件,指同一當事人就 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於進行協調個案之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前,成立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設置7名委員,至少包含工程、財務及法律專家各一名。 本委員會委員之選任,由甲、乙雙方各自推薦6名後,再由雙方各自於他方推 薦人選中選定3名擔任委員,並由雙方於選定之人選外共同選定一名擔任主任 委員。如無法合意共同選定主任委員,以抽籤決定之。若任一方未提出推薦委 員名單,經他方書面通知之翌日起5日內仍未提出者,他方得逕代為提出。主 任委員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一方推薦之人選與該方有利害關係時,應即告知對方,對方得請求推薦方另推 薦其他人選。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採任務型編組,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協調個案之第一次本委員會會 議起,至該協調個案協調成立時或協調不成立時為止。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因故辭職或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依該委員原選定 之方式,選定繼任委員,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如該委員推薦 之一方為乙方,且無法於缺額發生日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推薦名單時,甲方得 出資契約(草案)-9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逕代為提出。 第六條 本委員會協調程序之進行: 一、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其他出席之委員互推1人擔任之。協調委員會會議日期由主任委員訂 之。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應於本委員會成立之翌日起1個月內召開之。 二、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協調委員會會議,不得代理,且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三、協調委員會會議開會時,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陳述意見。 四、本委員會如認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 其出席費及交通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五、本委員會必要時得指定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辦理鑑 定、勘驗或其他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攤。 六、本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做成書面紀錄,並送達甲、乙雙方 。 七、本委員會得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逕付表決。 八、本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主席原則上無表決 權,但贊成與反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應於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之翌日起90日內做成決議。 十、本委員會之建議解決方案決議應以書面送達甲、乙雙方。本委員會就協調 個案所為之建議解決方案決議,除雙方另有約定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之翌 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他方表示不服或提出異議而協調不成立外,視為協調 成立,甲、乙雙方應完全遵守本委員會之建議解決方案決議。 第七條 申請人應以書面向他方提出申請協調文件,該文件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爭議當事人。 二、爭議標的。 三、事實及參考資料。 四、建議解決方案。 前項書面除正本外,申請人應依本委員會委員人數備具繕本,並同時將正本及 出資契約(草案)-9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繕本送達他方。 他方應於收受申請協調文件之翌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回應或其建議解決方案 ,並備具與前項相同份數之正本及繕本送達於申請人。 申請人及他方均應於本委員會成立後,將申請協調文件繕本及他方所提出書面 回應或其建議解決方案之繕本,於第一次協調委員會會議前,送達本委員會委 員。 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收受申請協調文件繕本及他方所提出書面回應或其建議解決方案之 繕本後,得請雙方當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送必要之補充資料,逾期提出者,本 委員會得決定是否不予協調。 第九條 任一方當事人於協調程序中,符合下列情形之ㄧ並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得變更 或追加爭議標的: 一、基於同一事實所發生者。 二、擴張或減縮爭議標的者。 三、不妨礙協調程序之進行及終結者。 第十條 甲、乙雙方及參與本委員會之各成員對於協調期間之所有資料應盡保密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或為辦理本章程事項之必要外,不得揭露予 第三人。但當事人為進行協調程序所委任之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會計師 及技師等專業人士)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各成員與雙方及其使用人有利害關係時,應即告知甲、乙雙方, 甲、乙雙方得請求其迴避。但本委員會委員為當事人所推薦之人選時,除迴 避之原因係發生於他方選擇後,或於他方選擇後始知悉者外,當事人不得請 求本委員會委員迴避。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甲方負責辦理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費用由甲、乙雙方平 均負擔。 第十四條 本章程之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案出資契約簽訂之日起生效。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出資契約(草案)-95

整合分回費用

建築物之防水工程保固期間為 5 年。

風險

建築物構造體或其瑕疵影響結構安全之部分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

繕者,保固期間為 15 年。 2.2 本基地建築物工程如查明確屬乙方(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使用人或代理 人)偷工減料、施工不良或因乙方之監督疏失所致發生安全問題,乙方仍 需負一切責任,該項責任於保固期滿後,仍需承擔,並不因保固期滿而消 除。 2.3 保固期內,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建築物無法使用時,該 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建築物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建築物 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甲方通知乙方。 第 3 條 保固保證金

費用
來源:一、公開評選文件PDF檔/△申請須知-大直東側0327.pdf

計畫緣起

緣起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推動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依據都市更新條例 第12條至第21條規定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 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 議申訴處理規則」辦理公開徵求出資者。

評選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採重建處理方式。

風險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風險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風險

適用依據

本中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擔任實施者,並依據同條例 第21條規定公開徵求出資者。

風險

評選作業

採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辦理;綜合評選階段納入共同負擔比率評選。 申請須知-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費用評選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名詞定義

本中心:指「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風險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 條規定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本案:指本中心辦理之「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

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風險

本基地: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及 152 地號等 2 筆土地,土地

面積為 3,403.63 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風險

本招商案:指本中心辦理之「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案。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指本中心為辦理本招商案所發出之文件、物件及其他變

更、補充及其附屬文件。

風險

需求說明書: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需求說明書及附件。

風險

本須知:指本中心辦理本招商案之申請須知及附件。

風險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指本基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

整合

權利變換關係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0 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 人。 2.1.11 申請人:指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之單一 公司或合作聯盟,包含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並依參與階段 之不同,分別稱之為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整合評選

合作聯盟:指由一家領銜公司及二家(含)以下一般成員所合作組成之

團隊,共同向本中心申請參與本招商案。

風險

領銜公司:指合作聯盟申請人中之成員經其他全體成員提出經公(認)

證之書面文件,並授權作為申請人於各申請階段期間之全權代表。

評選

專案公司: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於

簽約前依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須知-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2.1.15 合格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參與本招商案,通過資格審查 之申請人。 2.1.16 最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綜合評選程序評選為申請案件之 最優申請者。 2.1.17 次優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綜合評選程序評選為申請案件之 次優申請者。

評選時程

出資者:指經本中心依照公開評選文件所訂之申請及評選程序評選為最

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並與本中心簽訂出資契約者 (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

評選

出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提出申請參與本招商案,

所製作之計畫內容及其附件。

風險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建議書: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之

規定提出參與本招商案所製作之建議書內容。

風險

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指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提申請本招商

案所製作之申請文件之一,為本須知第 2.1.19 條及 2.1.20 條合併規定。

風險

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接

獲本中心通知後,將其提出之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依評選會決 議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修正後提出之執行計畫書草案。

評選

出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於接獲本

中心通知後,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本中心同意後所製作之出資 執行計畫書,並納入出資契約之一部分,據以執行本案。

整合

出資契約草案:指本中心就本案有關規劃、設計、興建、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相關事項,擬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簽訂之出資暨 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之草案,即公開評選文件中之出資暨協助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

分回評選

出資契約:指本中心就本案相關事項,與出資者簽訂之出資暨協助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契約。

風險

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

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 申請須知-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風險

公司大小章:指申請人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登記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

鑑章。本須知規定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之文件,得以公司大小章蓋 章代之。 2.1.28 評選會:本中心為徵求出資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準用同條例第 13 條、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評選會組織辦法及相關規定所成立之評選會。 2.1.29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詳附件 1)表達倘申請人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 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簽訂出資契約後, 願為協助出資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建築師或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 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情事,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評選風險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案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授

信予出資者,有助出資者履行本案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風險

管理服務費用:指本中心實施本案所收取之費用,由出資者負擔並依出

資契約約定給付予本中心。

風險

面積單位:本案涉及單位坪之換算時,以「每平方公尺 (㎡)等於

風險

坪」作為面積換算標準。

共同負擔比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費用總額與更新後總價值之

「平均費用負擔比率」(註:請自行參閱最新版「臺北市事業概要、都市 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書範本製作及注意事項」)。

分回費用

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指本須知第 4.2.3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共同負擔比率。

風險

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係指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

之次優申請人於簽訂出資契約後,依各戶別第一次對外公開銷售時表列 之價格為計算標準。

評選

一般說明

公開評選文件為申請人提出本招商案申請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

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 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4 申請人應詳閱公開評選文件,其提出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規定之 事項,不得有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限制條件或但書 (融資意願書除外)。違反者視為無效,並以公開評選文件為準,但申請 文件之承諾或其他事項優於公開評選文件者,不在此限。

整合評選風險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釋疑時,應於本

須知第 8 章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即視為同 意公開評選文件所定之內容。本中心所為之書面釋疑、書面澄清、釋疑 或補充說明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本中心得視釋疑內容之必要 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評選時程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有所誤

解)撤回或撤銷申請文件或文件內容之表示、主張任何書件(包括但不 限於出資契約或承諾共同負擔比率)之一部分或全部無效或解除出資契 申請須知-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約或相關契約、切結書、同意書、承諾書等相關文件,亦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任何補償、賠償或請求重新公開徵求及評選。 2.2.7 除本中心同意外,申請人不得擅自對本基地範圍內之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提出任何形式 之承諾或約定,並約束其協力廠商共同遵守。

整合分回費用

公開評選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各條文文

義之依據,章節標題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 準。

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

注意最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 訂者,亦同。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係方便申請人參考,申請人應自行負 責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規定致遭受沒收本招商案申請保證金、履 約保證金與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費用評選風險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招商案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風險

本中心對公開評選文件之內容及未規定事項,有變更、補充及解釋之

權,並應以本中心之公告及說明為準。本中心就本招商案之申請及評選 相關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事業 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解釋及 辦理。 2.2.12 本須知未盡之期程與規定,於其他公開評選文件中有規定者,應依該等 規定辦理。 申請須知-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

申請人資格條件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3.1.1 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 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 單一公司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 書」(詳附件2)。 3.1.2 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4. 以三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5.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6.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 其協力廠商。
  7. 合作聯盟於提出申請及後續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 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8.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詳附件3) , 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 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負責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 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附件2)。
整合評選風險

一般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及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之採計,以申請人本身為

限,不採計其控制公司、從屬公司或其相互投資公司之能力資格。

評選

協力廠商之限制

  1. 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 第1項之情事。
  2.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 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詳附件1)。
  4.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及後續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並 簽約為出資者於出資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且申請人不得任意終止 或解除與協力廠商之合作或委任關係。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 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 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 人於出資計畫書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 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整合評選時程

本中心委託辦理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撰擬及法律諮詢服務與本案都市

更新前後不動產價值評估 之廠商(含計畫主持人、廠商負責人、董 (理)監事或所屬現職員工)均不得參與本招商案之申請、為合作聯盟 成員或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申請人若有違反,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 且不得參與綜合評選作業。

評選風險

財務能力資格

實收資本額

  1. 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整以上。 申請須知-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3億元整以上, 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應達新臺幣2.5億元整以上。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 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評選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

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公司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7.3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 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3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 比率不得超過75%。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9億元整,且各成員 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7.3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 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3倍,且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負債比率不得超過75%。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 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 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 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4. 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轉投資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 AMC),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評選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

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最近 1 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

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風險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

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 告日期之後)。 3.3.6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 4.1.2 條第 3 至 6 款申請 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

評選特殊議題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前 10 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

具備都更及開發實績: 申請須知-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1. 都更實績: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具備曾擔任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或出資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併送案);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為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團體具權 利變換計畫案核定公函1件以上之經驗者。
  2. 開發實績: (1)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完成住宅或商業建築物開發 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含)。 (2) 前目所稱「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以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 聯盟中單一成員之實績為計算基準;該申請人或單一成員,得以其 自行完成之實績,或以其協力廠商之開發實績計算,亦得將自身實 績與協力廠商之實績合併計算。 (3) 如以自身實績與協力廠商之實績合併計算者,至少應有一家協力廠 商之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20,000平方公尺以上(含), 始得納入計算。
分回評選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須知第 4.1.2 條第 7 款申請

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

評選

協力廠商不論是否具備本須知第 3.4.1 條規定替代或累計開發實績資格,

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詳附件 1)。 申請須知-1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風險

申請應備文件及保證金

資格審查文件

基本文件

  1. 申請書:須填具申請人名稱(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 話及傳真號碼、公司負責人之姓名、聯絡人之姓名、職稱、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詳附 件5)。
  2. 委任書:申請人若因參與本招商案申請之需要須指定代理人時,應檢 具代理人委任書正本(詳附件2),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單一公司申請人者,應由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 之。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由領銜公司及其負責人代表簽署。申請 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6)。
  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單一公司申請人之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及其負責 人簽署之。合作聯盟應由每一成員及其負責人分別簽署之。申請時應 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7)。
  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申請人因本須知第4.5.4條須 出具切結書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其公司大小章(詳附件8),無則 免附。
  6.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或同時完成申 請保證金之繳納,並於申請文件中提出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 證明文件,申請時應提供正本或影本,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註記。
  7.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出具經公(認)證 之「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正本,載明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 務、應認足之股份數或持股比例等,並載明領銜公司經授權申請參與 本招商案而作為其他全體成員之全權代表人並有權代表申請參與本招 商案之合作聯盟處理申請、評選、異議等各階段關於本招商案之一切 事宜之意旨,尚應載明全體成員對於本招商案應負連帶履約責任,並 應加蓋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3)。該協議書內容之變 更及各成員之變動,須經本中心書面同意。但申請人為保險機構者, 受限於主管機關法令規定無法於協議書中約定合作聯盟應負共同連帶 履約責任者,得予以排除,其餘合作聯盟成員仍應負擔連帶履約責 申請須知-1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任。
  8.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發票影本:申請時應提供公開評選文件領標之發票 影本,每一繳款發票僅限用於一份申請文件。領標人(買受人)應為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以公司統一編號為準;發票影 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
  9.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案相關之 設計、監造及興建相關工作,該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 及切結書」正本(詳附件1),並加蓋立書人公司大小章,如為自然人 應簽名或蓋章,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之設計、監造及興 建相關工作。
  10. 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優惠折數承諾書:單一公司申請人者,應由 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署之;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由領銜公司及其 負責人代表簽署。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詳附件 11)。
整合費用評選

資格證明文件

  1. 資格證明文件之一般規定 (1) 出具證明者為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公證或認 證。 (2) 除另有規定外,出具證明者非我國政府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須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信用紀錄、無退票證 明、都更實績及開發實績彙總表及經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等除外)。 (3) 出具證明者為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須檢附中譯本,並經該國公證機構及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4)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均以影本為原則,加蓋公 司大小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者, 得以簽名替代印鑑章。惟評選會及本中心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文件正 本以供檢核,檢核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申請無效,並沒收申請 保證金。 (5) 申請人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有本須知第4.3.4條第1 至4款之情形,申請人喪失一切資格,且不得向本中心主張任何權利。 申請須知-1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2.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1) 申請人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後核發之最 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 (2) 外國公司應檢附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表抄錄本。
  3. 信用紀錄(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最近1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無不良授信 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正本,信用報告查詢日期應為本招商案公告日期 以後。
  4. 無退票證明(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人應提出最近3年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所出具其等非拒絕往 來戶之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正本,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本 招商案公告日期以後。 (2) 申請人所提出之查覆單正本,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 無退票紀錄。本中心有證據顯示其等於申請截止期限前,係拒絕往 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 明,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各成員應提出下列文件: (1)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遇申報期間不及提出最 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 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稽徵機 關核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如遇申報期間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前2目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稅捐稽徵主管機 關核發相同期間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代之,惟查詢日期應於本招 申請須知-1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6.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每一成員均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提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公司設立未滿一會計年 度之公司,應提出自公司設立至本招商案公告當日時,經我國合格會 計師查核簽證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本段用語中: (1) 「前一會計年度」:係指本招商案公告時之前一商業會計年度(自該 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最近一年度」:係指以本招商案公告時為準,往前追溯一曆年。用 於前一商業會計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使用。 (3)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4)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包含附註、說明 及全部報告內容),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 鑑證明。
  7.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以下列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如有協力廠 商之合作承諾及切結書,請另附),證明其具備本招商案所要求之公告 日期前10年內之專業技術能力。若為影本,應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 記與正本相符。 (1) 都更實績證明文件 A. 都更實績如為實施者或出資者,應提出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出具之擬訂(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申請期間相關公 函,其上所載實施者或出資者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 之任一成員相符者1件以上(得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 換計畫併送案)。 B. 都更實績如以協力廠商替代,應提出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出 具之擬訂(定)權利變換計畫案核定公函1件以上,並由該協 力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申請須知-1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2) 開發實績證明文件 A. 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證明開發實績者, 應提出作為起(承)造人之使用執照證明;使用執照所載建 築物面積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表列之 B 類、G 類、H 類組別建築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始予計列。另屬複合用途建 築物,其必要附屬設施所占面積,按主要用途樓地板面積與 總樓地板面積比例核列。 B. 使用執照如有其他註記或說明與本招商案開發實績有關者, 均應檢附,其起(承)造人有數人時應檢附全部所有起(承) 造人之名冊。如為多張使用執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都 更實績及開發實績彙整表」(詳附件4)。 C. 如係採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 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確認申請人於該案係擔任整合開發主 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整合分回費用

綜合評選文件

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1. 出資計畫書 (1) 申請人應撰寫並提出「出資計畫書」,總頁數以100頁(含)為限 (包含摘要、內容、圖表、附件及附錄,但不包含封面、封底、目 錄、各章隔頁紙及空白頁)。出資計畫書由左邊裝訂成冊,並以 A3 紙張格式、中文橫式書寫;章節目錄應依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 一覽表(詳附件9)之審查項目依序排列,並應依其審查標準製作相 關內容;封面及封底勿使用硬殼材質,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本 招商案名稱及出資計畫書提出日期,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2) 出資計畫書總頁數超過100頁之限制者,評選會委員評分總分依下列 標準扣減:超過頁數1~5頁者扣減1分,超過頁數6~10頁者扣減2分, 超過頁數11頁及以上者扣減3分。 (3) 除前(2)規定外,出資計畫書若未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格式製作時, 評選會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建議書 申請須知-1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1)內容應包括: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更新前後權利價值估價、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有關費用及共同負擔、更新後分配及分配原則。 (2)應以另冊方式提送,並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書範本製作及 審查注意事項規定之格式及範例製作之(內容如有未能確定者得以 空白方式呈現),不限頁數,且不計入出資計畫書總頁數100頁(含) 限制。
  3. 申請人應提供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各20份,並應提供電子檔 光碟或 USB1份。
  4. 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中之任何筆誤修正須清楚訂正,並於塗 改處加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分回費用評選

出資計畫書內容撰寫規範

申請人撰寫出資計畫書時,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但不限於本條第1至6款所述內容,其編排次序如下: 摘要 第一章︰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第二章:整體開發構想 第三章︰建築設計 第四章︰營建計畫 第五章︰管理維護計畫 第六章: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 有關前述各章節須研擬之內容,概述如下:

  1. 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1) 申請人團隊(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所有成員與協力廠商, 下同)簡歷:申請人與協力廠商之公司介紹、商譽、財務及經營狀 況等。 (2) 申請人團隊實績:申請人及協力廠商於都市更新、投資開發、規劃 設計、興建施工等各相關領域曾參與案件類型、相關投資案之績效、 服務經驗、信譽、獲獎紀錄(如金質獎、金安獎或各地方縣市政府 相關施工品質、勞安衛等獎章)、工程之相關經驗實績(包括但不限 於其開發規模、時間與投資金額、參與方式及擔任角色)及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整合開發/協調之組織、經驗或實績(具體說明)。 (3) 申請人組織架構及分工:申請人須提出組織管理架構(包含本案之 申請須知-1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規劃、興建、交屋等各階段之組織管理架構及合作聯盟各成員間、 與協力廠商間之分工項目說明)等。如採合作聯盟申請者,應詳為 說明專案公司之籌設計畫(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成員、股權結構及股 款募集計畫)。 (4) 申請人團隊主要成員履歷與能力:包含申請人之專業經理人及工作 成員、協力廠商之學歷背景、資歷經驗、都市更新案件執行經驗、 其他參與案件類型與能力說明等。 (5) 企業社會責 任:企 業 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企業營運應賦予之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公 司治理(Governance)之永續責任。
  2. 整體開發構想 (1) 開發構想:基地分析、整體發展構想、全案開發時程規劃、對周邊 環境之友善規劃構想等。 (2) 土地使用及建築配置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開發規模及量體、空間 配置(含與周邊既有建築物及公共空間之關係)、就需求說明書之設 計方案及公設比說明。
  3. 建築設計 (1) 建築設計:應綜合考量需求說明書附件8關於本案更新後建築規劃建 議、模擬選配說明與統計及分回房型需求,包含建築規劃設計、坪 數規劃、各樓層空間機能及面積配比、建築量體造型、外牆主要材 質及色彩、建材設備說明、夜間照明、立面設計構想及3D 立體模擬 等設計理念;並以必要之圖說,如建築物配置圖(比例不得小於 1/500)、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透視圖等,清楚表達規劃設計 概念及建築物之使用機能與效益。 (2) 建築物構造說明:敘明本案更新後建築物構造,得採用鋼筋混凝土 造(RC)、鋼骨造(SC)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 (3) 建材設備規劃構想:依建築設計內容,提列主要建材設備計畫(提 列之建材設備水準,如採用鋼筋混凝土造(RC),建材設備不得低 於「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之建 材設備等級表第三級建材設備水準;如採用鋼骨造(SC)或鋼骨鋼 筋混凝土造(SRC),建材設備不得低於建材設備等級表第二級建 材設備水準。上述規定如有變更,應依最新規定辦理。)另前揭表 申請須知-1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列建材如因供應商停產、缺貨或有哄抬壟斷導致市場供需失調時, 出資者經事先取得本中心同意後得以其他同級品或更高等級產品替 代之,如有增加費用應由出資者自行負擔。 (4) 永續建築設計構想:朝耐震設計、智慧建築、綠建築、取得建築能 效1 plus 標示、人行空間鋪面應以透水性工法設置,並設置雨水流出 抑制設施及無障礙環境設計等,以符合結構安全、耐候減碳、都市 減災及環境友善四大面向。 (5) 都市設計與景觀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及更新計畫之人車動線、景觀 設計、開放空間及外部公共空間設置整體性規劃等說明。 (6) 交通計畫:配合都市計畫及更新計畫之人車動線設計包含汽機車、 自行車之出入動線、停放空間、人行動線等規劃設計及周邊交通影 響評估分析。 (7) 都市防災與逃生避難計畫。 (8) 特殊設計:如建築構造或建材設備提升規格、採用新技術、新工法 及價值分析等設計理念,以建築設計手法解決環境議題或增加工程 效益等說明;或得視本案基地條件,評估導入耐震相關設計或工法 之可行性,以強化建築物結構安全。
  4. 營建計畫 (1) 工程管理:工程管理計畫(包括但不限於工安評估、管理組織架構、 強化施工安全機制等)、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如施工前置說明、品質 查驗、內部稽核制度與自主檢查等辦理方式)工程管理組織、創意 設計、工法說明(如複壁工法、逆打工法、地工工法、地質改良等)、 職業安全衛生計畫(含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積極作為,如人員 進出管制方式、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與缺失預防、局限空間作業危害 預防、具體防止感電或墬落等職業災害安全措施說明等)、興建協調 工作計畫(含工程介面整合、拆除前準備作業、動線維持及公共安 全計畫)、防災應變計畫、保險計畫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說明。 (2) 工期說明:全案進度表(包括但不限於簽約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申請建照、申報開工、取得使照、驗收交屋、 更新成果備查等)各期程之開始日期及完成日期、興建期投入成本 推估之預定進度百分比(S-curve)、價值工程、可縮減作業期程或 工期之方法等說明。 申請須知-1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3) 因應本案特殊性,可能遭遇困難及因應對策:如相鄰基地因施工造 成建物傾斜(現已拆除),當時緊急應變後對本基地開發可能遭遇遭 困難及因應對策。
  5. 管理維護計畫 (1) 更新後建築物管理維護計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共用部分 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計畫(包括但不限於出入口及動線、停 車空間、綠建築、智慧建築、立體綠化或無障礙環境等)、協助輔導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及運作、管理費用之計算及繳交方式等說 明。 (2) 完工後之驗收及點交與保固計畫。
  6. 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 應以需求說明書第2.3.2條及2.3.3條之規定基準容積100%之容積獎勵方 案提出本案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方案。 (1) 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及管理運 用、分年現金流量、開發收入及共同負擔比率說明。 (2) 權利分配規劃:應綜合考量需求說明書所載內容提出本案建議選配 原則及模擬分配方案等。 (3) 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 分配者之處理方案。 (4) 拆遷安置計畫。 (5) 信託計畫: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到位期程、信託機制、信託財產 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融資機構授信資金、申請人追加交付信託之資 金或在建工程等)、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信託專戶之款項專款專用 於本案等。 (6) 效益評估。
容積整合分回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1. 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為44.26%。
  2. 由申請人(合作聯盟者為領銜公司)簽署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 附件10)。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3.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出資計畫書」之內容不一致者,應以共 申請須知-1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為準。
  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 申請人。必要時,本招商案得從缺,另行辦理公開徵求: (1) 申請人未提出或未依規定填具「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者。 (2) 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高於(未含本 數)公告共同負擔比率時。
  5. 申請人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依據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調 整出資計畫書中財務計畫及資金籌措計畫項下及其他相關內容的各項 數字,完成出資執行計畫書,納入出資契約之附件執行。
  6. 申請人以本中心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 財務計畫得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訂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 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規定提列,另應呈現承諾共同負擔比率,且 作為實際權利變換之分配依據;即實際權利變換計畫分配仍應依出資 契約第5.4.2條約定為準。
  7.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之共同負擔比率如高於申請人 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時,應依申請人出具之共同負 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如核定之共同負 擔比率小於申請人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依核定之共 同負擔比率為據進行權利變換計畫分配。
分回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件前或同時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 2,400 萬元整。

風險

申請保證金之繳納

  1. 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1)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並以「臺北市住宅及都市 更新中心」為受款人,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臺北市住 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受款人。 (3) 匯款存入下列帳號: 銀行及分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帳戶名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210-09-15872-8 申請須知-2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4) 我國銀行出具之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詳附件12),其有效期應 自截止收件日起至少270日以上。 (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及定期存款單質權 設定覆函(詳附件13、14),應以「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為質權人。金融機構應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 權行使抵銷權。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限期要求申請人更換提供 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申請人應於期限內配合更換。 依本條規定提出者,申請人應一併提出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出具之 覆函及定期存款單正本,確認本中心之權利,否則視為申請人未依 本條規定提供申請保證金。
  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或以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以金融機構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銀行出具之書面 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相 關支票、本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出 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等正本應附於申請文件。
  3. 以匯款方式繳納者,應於提出申請案件前,將全額申請保證金匯至指 定帳戶,並將匯款證明影本附於申請文件。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保證金之發還

  1. 發還規定 (1)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未獲評選會評選為 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人,或本中心不繼續進行本招商案評選作業時, 由本中心另行函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洽辦領回申請保證 金無息發還作業。 (2) 最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已繳納 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發還申請保證金。但以申請保 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3) 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者,於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 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 發還次優申請人為取得遞補資格所再次繳交之申請保證金。但以申 請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者,不在此限。
  2. 發還方式 申請保證金發還時,按下列形式辦理: 申請須知-2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1) 以匯款或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匯入原繳納人提供之帳戶發還。 (2)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 繳納人。 (4) 領回申請保證金時,申請人得委任受任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出具委 任書(詳附件2)辦理,委任書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費用評選時程

申請保證金之沒收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沒收全部申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 異議,若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其經本中心於綜合評選選出最優或次優 申請人前發現者,不得成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於綜合評選選出最優或 次優申請人後發現者,應取消該申請人簽約資格:

  1. 申請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2.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者。
  3.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 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4.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評選結果者。
  5.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評選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6. 申請人違反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經評選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7. 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放棄資格者,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補 者。
  8.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招商案最優申請 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9.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依本須知規定,於指定 期限內提出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修正內容無法獲得 本中心同意者。
  10.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簽約 (包括但不限於簽訂出資契約)或其他相關事宜者。
  11. 未依規定繳付本招商案之履約保證金或申請保證金轉履約保證金後不 足而未補足者。 申請須知-2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12.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本中心之情事發生。
  13. 經本中心認定有影響本招商案評選公平之行為者。
  14. 申請人有本須知第5.2.5條第4款之情事者。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申請文件資料及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

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招 商案名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 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評選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下午 5 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

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10041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 84 巷 50 號 1 樓,並以本 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 (送)達者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公開評選 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再提出或補充任何文件資料。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 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招商案所定申請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 責任。

評選時程風險

申請截止日期及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

第一個工作日下午 5 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4.4.5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件):

  1.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件)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件)資料掛號郵遞、快捷郵件或自行送達上述地址,提出補正(件) 書件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件)以一次 為限。
  2.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件)之書件不得補正、補件或要求更換,本中 心審查時仍以原提出者為準,非通知補正(件)者不予採用,申請人 對已送達之補正(件)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申請須知-2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時程風險

申請文件提送形式

基本文件(詳本須知第4.1.1條)正本應合併密封為一袋並於封面註明

「基本文件套封」(詳附件15)。申請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詳本須知第 4.1.2條)正(影)本應合併密封為一袋並於封面註明「資格證明文件套 封」(詳附件16)。

評選

上述基本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之密封袋連同 20 份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

建議書與電子檔光碟(或 USB)1 份,以及將內含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並 於封面註明「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詳附件 17)之密封袋併同裝箱 密封,箱外應註明「申請文件套封」(詳附件 18)。如超過一箱時,每箱 應於「申請文件套封」(詳附件 18)註明箱號及總箱數。 4.5.3 除上述規定外,申請人應依照申請文件檢核表(詳附件 19),自行檢查申 請文件之提出及封裝方式是否均已符合本須知規定之要求。申請文件檢 核表並應裝入「申請文件套封」內(詳附件 18)。 4.5.4 申請文件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非中文(正體)者,應 檢附中文譯本及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申請文件使用 中文(正體)及英文時,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時,除資格文 件以原文為準外,其餘申請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申請須知-2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費用評選

評選作業及時程

評選作業

本招商案有一家(含)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則進行後續評選作業。

風險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

選」階段。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 件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第二階段為「綜合評 選」,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之申請文件及出資 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按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 準,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評選

資格審查

本招商案有一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時,本中心於

申請截止日之次一個辦公日上午 10 時開始進行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檢 核表(詳附件 19)及資格審查表(詳附件 20)清查各申請人依公開評選 文件規定提出申請文件與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項目及份數是否 齊備,文件清查階段申請人得派員出席(僅限 1 名),如非公司負責人出 席,須出具委任書及身分證,未檢附者不得出席,出席者不得在現場拍 照、錄音及錄影,資格審查過程不公開。

評選時程風險

資格審查項目(詳附件 20):

  1. 申請書(詳附件5)。
  2. 委任書(無則免附。申請人於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各階段時,如有委 託他人出席時,須出具之;無須放置於基本文件套封內)(詳附件2)。
  3. 申請人承諾事項函(詳附件6)。
  4. 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詳附件7)。
  5. 中文翻譯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之切結書(無則免附)(詳附件8)。
  6.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依繳納形式檢附票據或匯款證明)。
  7.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非合作聯盟申請者免附)(詳附件3)。
  8. 公開評選文件領標發票影本。
  9.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0. 信用紀錄。 申請須知-2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11. 無退票證明。
  12.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 明。
  13. 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4.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5.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無則免附)(詳附件1)。
  16.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附件10)。
  17. 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諾書(詳附件11)。
  18. 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 5.2.3 資格審查時,申請文件中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共同負擔比率承 諾書、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諾書及申請保證金繳納證 明等 5 項不得補正及補件。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單一公司申請人免 附)得補正不得補件;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不得補件(份數不 足或電子檔無法讀取者,由本中心自行影印或掃描補足)。其餘申請文件 如本中心認定有資料不全或有疑義者,由本中心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件)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本中心通知期限,而未補正(件) 或補正(件)不全、或未提出說明、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本中心應 就申請人提出之既有文件逕行審查。
整合費用評選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補正(件)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件) 資料以掛號郵遞、快捷郵件或自行送達至本中心,提 出補正 (件)書件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定,逾期不受理,補正(件)以一 次為限。 5.2.5 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資格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格審查為不合 格:

  1. 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如缺少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合作聯 盟協議及授權書(單一公司申請人免附)、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 議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 諾書或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者,其資格審查為不合格。本階段未含共 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實質審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暫不開封檢 視)。
  2. 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件未依本須知附件內容填具或增加原無之限 申請須知-2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制、除外條款者,以致缺少其原有保證、承諾或切結之效果者,其資 格審查為不合格。
  3.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未附、金額不足、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申請保證 金繳納形式者。
  4. 申請人間就申請文件內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異常關聯,其資格 審查皆為不合格。 (1) 申請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 申請保證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基本文件套封、資格證明文件套封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或通 知本中心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 廠商申請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 (6)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費用評選

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

  1.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且屬不可補正(件)之項目。
  2. 得補正(件)項目經限期補正(件),申請人未補正(件)或補正 (件)後仍不符本須知規定或有資格審查應視為不合格者之情形者。 5.2.7 申請人檢附之協力廠商,如因資格不符,或檢附資料不齊者,視為非協 力廠商。
評選

本中心應將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並另行發函通知審查合

格者評選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綜合評選相關事宜;審查不合格者 依本須知第 4.3.3 條第 1 款另行發函通知其於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 金。

評選時程

綜合評選

本招商案合格申請人達一家(含)以上時,方進行綜合評選作業。

風險

綜合評選簡報當日合格申請人進入會場後,開始簡報前,經合格申請人

確認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為彌封且完整,由評選會授權工作小組開 封各合格申請人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詳附件 10),並檢視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低於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若 該合格申請人所提共同負擔比率有本須知第 4.2.3 條第 4 款所規定情形之 申請須知-2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一者,由工作小組向評選會報告,宣布該合格申請人不得參與本招商案 綜合評選簡報,亦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確認無前開情形後,由 工作小組依該合格申請人共同負擔比率審查表對應級距提供配分予評選 會委員。

費用評選風險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內容及共同負擔比率承

諾書,依規定時間於綜合評選進行簡報,應於現場提供紙本簡報 20 份, 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之詢答。

評選

合格申請人簡報辦理原則如下:

  1.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送達申請文件至本中心時間之先後順序定 之,先送達者後簡報。
  2.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若有即席同 步翻譯人員亦包含在內),其中應以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申請人或 合作聯盟領銜公司)至少1位經理級以上人員作為參與簡報及答詢之代 表人,其應備妥委任書、身分證及其任職於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 (在職證明或名片)。惟參與簡報及答詢之代表人,即為申請人依本 須知第4.1.1條第2款所指定之委任人時,可無庸重新出具委任書。各合 格申請人出席綜合評選時,不得在現場拍照、錄音及錄影。
  3. 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或未能備妥簡報代表人證明文件者,不得參 與簡報。未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分計。
  4.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代表人及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 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出資計畫書 及事權計畫建議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
  5.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原則為20分鐘,第18分鐘按鈴1次,第20分鐘按鈴 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 要求外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
  6.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 (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20分鐘為限,第18分鐘按鈴1次, 第2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
  7. 各合格申請人應以中文進行簡報,若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即席同步 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8.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應依出資計畫書章節架構順序說明,簡 申請須知-2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報內容不得超出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所述之範圍,超出出資 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所述範圍,不納入評分考量。
  9. 評選會委員若對於相關計畫書之內容有疑義,得當場要求合格申請人 澄清或說明。
  10.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作為評選會議紀錄 及簽約之依據。
  11.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費用評選時程

出資計畫書總頁數以 100 頁(含)為限,超過頁數 1~5 頁者扣減 1 分,

超過頁數 6~10 頁者扣減 2 分,超過頁數 11 頁及以上者扣減 3 分,若有 不符規定之情況,由工作小組提供應扣減之分數予評選會委員。

評選

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詳附件 9)

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進 行審查後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綜合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給予評分,並 加計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填數值對應之給分及出資計畫書應扣減之分 數後進行排序,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費用評選

本招商案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與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所載共同

負擔比率,係由合格申請人自行綜合本案規劃設計興建等因素進行初步 估算,其邏輯應前後一致,規劃並應具合理性。如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所載與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差異過大經評選會決議顯失平衡 者,評選會得不以該申請人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必要時,並得 從缺,另行公開徵求。

費用評選

評選方式

評選會出席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 申請人:

  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各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 各出席委員針對綜合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詳附件9)規定之各 項目分別評定各合格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算總分,並依總分高低排 定序位,最高分者總序位名次為「1」,次高者為「2」,再次高者為 「3」,其餘合格申請人排序皆為「4」。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 二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 相同之總評分。 申請須知-2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3. 出資計畫書若未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格式製作時,出席委員得視其情 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分數。
  4. 若出席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分未達【70】分或超過【90】分時, 該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5. 各出席委員評定所有合格申請人總分後,由現場工作小組依各出席委 員於綜合評選項目評分表(詳附件21)所評定之總分,填入綜合評選 項目評分總表(詳附件22)。若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符合本須知規 定,且其「有1/2以上出席委員評分【75】分以上者」,始進行序位總 和計算,未符合者,不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6.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名資格之合格申請人,由工作小組依各出席委員 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加總,並按序位加總高低分排列總序 位名次,最低分者總序位名次為「1」,次低者為「2」,再次低者為 「3」,其餘合格申請人排序皆為「4」。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序位 「1」最多者優先;如序位「1」數量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所填寫比率最低者優先;如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填寫比率相同時, 以出資計畫書之第二至五子項評分總計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則以 抽籤決定之,抽籤順序由主席抽籤決定何者之總序位名次排序在前。
  7.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 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 辦理複評。 (3) 不評定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4) 維持原評選結果。
  8. 前款第(2)目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 辦理。
費用評選風險

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會得

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本中心得另行辦理公開徵求。 5.3.10 評選會會議決定之綜合評選結果,應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及本 中心官網,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應依本須知規定完 成簽約前準備以與本中心簽訂出資契約,次優申請人及其他申請人依本 申請須知-3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須知第 4.3.3 條第 1 款另行發函通知其於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次 優申請人嗣後取得遞補資格者則再依本須知規定續辦。

費用評選時程

申請人申請本招商案所提出之文件資料、出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

書,不論評選作業結果,均不退還。

評選

評選時程

本招商案評選作業預定時程如表1。 表1 評選作業預定時程一覽表 作業項目 日期 1 本招商案公告日期 115 年 3 月 30 日 2 申請人請求釋疑期限 115 年 4 月 20 日 3 本中心書面答復釋疑期限 115 年 5 月 20 日 4 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期 115 年 7 月 15 日 5 本招商案預計進行資格審查日期 115 年 7 月 16 日 6 本招商案預計進行綜合評選日期 (另行通知) 註:作業時程本中心得依權責於必要時調整之。

評選時程

異議及申訴處理

異議

  1. 申請人對於本招商案申請及審核程序,認為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相 關法令、公開評選文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 第14條第1項或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 相關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異議(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應由領銜公司向 本中心提出)。
  2. 本中心應自收受異議之翌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者,本 中心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評選時程風險

申訴

申請人對於本中心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本中心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 受異議處理結果或異議期限屆滿翌日起15日內,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 條第3項或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 定,以書面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 送本中心。 申請須知-3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時程

簽約

簽約原則

除有本須知第6.1.2條所定情形外,本中心應依據公開評選文件、本招商

案出資執行計畫書、評選結果與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 人簽訂出資契約(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

評選

本中心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不予簽約,屬於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者,並依本須知第 4.3.4 條規 定沒收申請保證金:

  1. 申請文件不符合本中心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條件。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 述,致影響評選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件)及提出出資執行計畫書,或計畫書內 容無法得到本中心同意者。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整合費用評選

簽約前應完成事項

最優申請人應依據評選會決議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修改出資計畫書及

事權計畫建議書,完成為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並提送本中心,經本中心 審查同意成為出資執行計畫書後辦理簽約。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 內提送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經審查認為仍需有修正,本中心得通知 補正之,補正完成時間必須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完成,以 2 次 為限。最優申請人應依本須知第 6.4 條之簽約期限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出資 契約,出資執行計畫書應為出資契約之一部分。

整合評選時程

未於指定期限內提送或完成修正出資執行計畫書草案,或其最終修正內

容仍無法獲得本中心同意者,視為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本中心得沒收 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 如無次優申請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公開徵 申請須知-3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求。但無法完成係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者,本中心得與最優申請人協 議延長期間。

整合費用評選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1. 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7,200萬元整,並分二期繳納。
  2. 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 其成立之專案公司)應於簽訂出資契約前5日內繳納第一期履約保證金 新臺幣2,400萬元整,最優申請人亦得將申請保證金全部轉為部分第一 期履約保證金。惟原申請保證金具有效期間者,或申請人與原提供申 請保證金者不同時,申請人應提供新的履約保證金替代。
  3. 出資者應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 二期履約保證金新臺幣4,800萬元整。
分回費用評選

履約保證金得以下列任一種形式繳納:

  1.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並以本中心為受款人,及 加註「禁止背書轉讓」。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並以本中心為受款 人。
  3. 匯款存入本中心指定帳戶: 銀行及分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帳戶名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帳號:210-09-15872-8
  4. 我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詳出資契約草案附件4),其 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少應6年以上(到期前,出資者如未履行完畢出 資契約,則應辦理展期,展期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間應 至少1年以上)。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出資者更換提供履約保 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我國銀行,出資者應立即配合更換。
  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及質權設定覆函(詳出資契約草案附 件5及6),應以「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質權人。金融機構應 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本中心認 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出資者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 構,出資者應立即配合更換。 申請須知-3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6. 出資者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90日前提出申請展延,經 本中心同意後於規定期限內辦妥展期並換單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 之。如出資者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本中心得 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出資者提出新 的履約保證為止。
  7.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票據。以銀行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其格式應 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整合費用時程

簽約主體

最優申請人為單一公司申請人者應以原單一公司作為簽訂出資契約之主

體。 6.3.2 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依法設立登記專案公司作為簽訂出資契約 之主體,與本中心完成出資契約之簽訂。前揭專案公司應無條件受所有 公開評選文件之拘束並當然概括繼受合作聯盟於本招商案各階段所為之 各項聲請、聲明、承諾以及因申請所產生與本招商案有關之所有權利義 務。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發起人,且合 併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之 100%;其領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 例不得低於該專案公司第一次實收資本額之 51%;合作聯盟成員各對該 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公司第一次實收資本額之 10%。如 領銜公司為保險機構,其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受前述比例之限 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機構相關法規之規定,或依提報該管主管機關專案 報核之結果為準。專案公司自公司設立登記時起,其實收資本額應維持 達新臺幣 2.5 億元整以上。

評選風險

本須知第6.3.2條之領銜公司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於興建期間應維

持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1%以上,如領銜公司為保險機構,於興建 期間應維持或高於該專案公司成立時之股權比例;各一般成員分別對該 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於興建期間應維持不低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10%。

風險

簽約期限

本招商案之最優申請人應自本中心通知期限內辦理簽訂出資契約,必要

時最優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次,延 長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若最優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應籌組專案公司者,應 申請須知-3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自本中心通知期限內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並與本中心完成簽約,必要時最 優申請人得以書面附理由經本中心同意後展延簽約期日一次,延長期限 不得超過 1 個月。但無法完成設立專案公司,且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 者,本中心得與最優申請人協議延長期間。 6.4.2 如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者,視為放棄簽約權並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本 中心得沒收最優申請人所繳申請保證金之全部,並得決定是否由次優申 請人遞補,簽約期限比照本須知第 6.2 條及第 6.4 條規定,如無次優申請 人或經決定不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者,本中心得重新辦理公開徵求。

整合費用評選

簽約

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本須知第6.2條所定簽約前應完成事項後,應依本須知

第6.4條規定或於本中心通知期限內簽訂出資契約。

時程

本中心於簽約前如發現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明顯錯誤或誤繕時,得逕行

更正之。

風險

簽約儀式及後續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工、動土、上樑及完工等典

禮),最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應配合 本中心需求規劃定之,相關費用概由最優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者, 則為其成立之專案公司)支應。

費用評選

遞補簽約

經評定最優申請人或通知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後,本中心若

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招商案時,本中心應以書面通知該最優 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且不補償該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因參與本招 商案申請程序之準備費用。 申請須知-3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費用評選安置

本中心協助事項

協助出資者依出資契約之規定點交取得土地。

風險

協助出資者協調本基地範圍內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辦

理選配作業及相關意見整合。

整合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本中心協助出資者取得必要文

件,但相關費用由出資者負擔。 7.4 本基地權利變換範圍內,由本中心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計畫通知限期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如有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 本中心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規定辦理,請求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代為拆除 之,相關費用由出資者負擔。 7.5 除出資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出資者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應以本中心名 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土地鑑界,或須取得本中心同意 時,出資者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本中心協助之,但相關費用由出資者 負擔。

整合分回費用

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本中心必將竭力辦理,但協助事項無法順利成就時,本中

心與出資者應本於互信互助之精神共同研擬解決方式;惟該等協助事項尚非本 中心之義務,出資者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本中心主張解除或終止契 約、減輕或免除出資契約等相關文件之責任以及其他主張及求償。 申請須知-3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風險

變更或補充公告及疑義釋疑

本中心因應實際狀況需要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時,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辦理

變更或補充公告,視為公開評選文件之一部分;必要時,得延長申請期限。 8.2 公開評選文件及各項附件、附圖、附表等文件若有任何疑義,以本中心之解釋 為依據;本招商案公告後,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中心 招商公告日之翌日起至 115 年 4 月 20 日下午 5 時前以書面向本中心請求釋疑 (格式詳附件 23),以雙掛號郵遞、快捷郵件或自行送達至本中心即「臺北 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地址:110041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 84 巷 50 號 1 樓),日期以本中心收文章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評選時程

本中心將於請求釋疑截止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人,必要時

得公告之;如須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依本須知第 8.1 條辦理。 8.4 如有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致須停止本招商案程序者,本中心有權停止辦 理,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申請人應自行查閱本中心網站有無變更或補充公告、 釋疑答復或停止辦理招商等相關訊息。 申請須知-3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評選安置

現場查勘及聲明事項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有關本招商案之招商條件、方式、範圍等有所誤解而生

之錯誤,申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民法相關規定撤回或撤銷申請文件及其內 容之表示、主張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出資契約或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 一部分、全部無效或解除出資契約等相關文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補 償、賠償或請求重新公開徵求及評選。

費用評選風險

公開評選文件引述或所須適用之相關法規、文件及資料,申請人應自行注意最

新相關規定或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辦理。嗣後有修訂者,亦同。 本中心提供之資料僅係方便申請人參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遵守相關規定,以 免因違反規定致遭受沒收本招商案申請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或遭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申請須知-3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公司組織╱自然人) 一、立承諾及切結書人○○○(以下簡稱立書人):(請勾選並填載相關資料) □ 公司:係依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公司,統一編號為○○○○○ ○○○,設址於○○○○○。 □ 自然人:身分證號碼○○○○○○○○○○/(非我國人民)護照號碼○○○ ○○○,戶籍地/居所地○○○○○。 二、立書人茲為○○○(申請人)申請投資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貴中心) 辦理之「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 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下稱本招商案)事宜,願於○○○(申請人)成為最優 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並與貴中心簽訂本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 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後,就○○○○○○(協力事項)協助○○○(申請人)履約,並就 其協力履行部分,與申請人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立書人承諾就本招商案所提出予貴中心之各項計畫構想之智慧財產權,授權貴中 心在參與本招商案申請、評選、契約執行之使用目的與範圍內利用。 四、立書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申請期間貴中心公布之有關公開評選文件內 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承諾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 五、本承諾及切結書所填資料全部屬實,若有不實,立書人願自行負責。 立書人 名稱:○○○(公司印章) 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印章) 姓名:○○○(簽名或蓋章) 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3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2:委任書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委任書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領銜公司代表)○○○為參加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 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 者招商案,茲委任下列受任人全權代理申請人參與申請及評選階段相關事宜,該受任 人資料如下: 受任人姓名:○○○ 職稱:○○○ 身分證字號:○○○○○○○○○○ 委任人 名稱:○○○ 印章: 負責人姓名:○○○ 印章: 注意事項: 申請人負責人或受任人參與申請及評選階段相關事宜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明 文件及本委任書:

  1. 申請人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委任書,參與上開作業 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2. 申請人若委由受任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本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 作業時,得以簽名(簽受任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3.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委任人部分由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用印。
  4. 外國公司申請,如委由受任人出席者,本委任書應經公證或認證;受任人為外國 人士者,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4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3: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同意共同組成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下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 中心(下稱貴中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 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下稱本招商案)之申請與評選,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 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後,籌組專案公司,辦理後續籌辦、開發、 規劃設計、興建及保固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及授權之內容如下: 一、本合作聯盟同意由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名稱) 為本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 代表本合作聯盟參與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者之評選及一切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處 理本招商案各階段申請、評選及一切與本招商案有關之事宜等)。任何由授權代表公司 具名代表本合作聯盟之行為,均視為本合作聯盟全體之行為。貴中心對授權代表公司之 通知,與對本合作聯盟全體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承諾對於本招商案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第1 項及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時,應由領 銜公司代表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向貴中心提出,其餘成員不得另行提出異議。 三、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之分工、權利義務、應認足之股份數及持股比例等: ○○○(即領銜公司); ○○○;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四、籌組專案公司與責任 (一)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但立協議及授權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承諾與本合作聯盟其他 成員就本招商案應連帶對貴中心負賠償及履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保固責任)。 (二)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同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 優申請人後,依上述出資比例與相關規定組成專案公司,與貴中心簽訂本招商案相關 契約,辦理相關工作。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並承諾於專案公司成立後,各立協議及授權 書人應符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之要求,若有違反,各立協議及授權書 人(但立協議及授權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與專案公司應連帶對貴中心負給付違約 罰金、賠償及履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保固責任)。 申請須知-4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三)如本協議及授權書有任何終止、屆滿、失效等不存續之情事,各立協議及授權書人( 但立協議及授權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就本招商案應連帶對貴中心負賠償及履約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保固責任)之承諾仍具效力。 五、保固責任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但立協議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承諾就專案公司依本招商案出資 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所負之保固責任及分回更新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因此所生 損失負連帶責任。如本協議書有任何終止、屆滿、失效等不存續之情事,各立協議書人 (但立協議書人為保險機構者除外)對本招商案保固責任負連帶履行責任之承諾仍具效 力。 六、通知 立協議書及授權書人同意由領銜公司為本合作聯盟之代表,並以領銜公司之負責人為代 表人,負責與貴中心意見之聯繫,任何由領銜公司具名代表合作聯盟之行為,均視為合 作聯盟全體之行為。貴中心對領銜公司之通知,其效力及於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 七、本協議及授權書之有效期間 本協議及授權書自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各成員及其負責人之 印鑑章並經公(認)證後生效。貴中心通知本合作聯盟非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及次優 申請人,本協議書即行終止。如貴中心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本招商案次優申請人,且未遞 補為最優申請人時,則本協議書於貴中心與最優申請人簽訂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契約時終止。 八、立協議及授權書人任意撤回或限制代理權,不得對抗貴中心。 此 致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立協議及授權書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 領銜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負責人印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傳真號碼:○○○ 申請須知-4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負責人印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傳真號碼:○○○ 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公司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負責人印章) 戶籍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傳真號碼:○○○ 備註
  5. 本協議及授權書應由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共同簽署,並辦理公(認)證。
  6. 本協議及授權書所列項目,為本招商案申請須知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覈實 議定。
  7. 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覈實填載。
  8. 合作聯盟成員為保險機構者,因受限於主管機關法令規定無法於本協議及授權書中約定 合作聯盟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者,得予以排除,合作聯盟其他成員仍應負擔連帶履 約責任。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4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4:都更實績及開發實績彙總表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 都更實績 項次 案名 實施進度 實施者/出資者/協力廠商 實施方式 說明:都更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詳本須知第4.1.2條第7款。 ◼ 開發實績 項次 起(承)造人名稱 使用執照號碼 建築物使用類組 總樓地板面積(㎡) 總計 說明: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之規定詳本須知第4.1.2條第7款。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領銜公司代表) 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負責人姓名:○○○(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4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5:申請書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申請書 受文者: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 旨: 為參與「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下稱本招商案),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貴中心)115年3月30日公告「臺北 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 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需求說明書、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 約草案暨其附件(下稱公開評選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已詳讀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及申請期間貴中心公布之有關公開評選 文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並同意遵守公開評選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 項。 三、本申請人保證參與申請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均非屬「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 處許可辦法」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本招商案申請及評選期間,本申請人股權狀況如經主管機關認定或自行 變更為陸資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沒收本申請人所繳納之全部保證金。 四、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依據公開評選文件與貴中心及評選會所決定之方法暨 程序,評估本申請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及其授權 人員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一切資料。本申請人同意貴中心 、評選會除就法律或公開評選文件已有明文規定之特定事項,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本申請人如有不同意見,除循法定程序處理外,對於貴中心...
整合分回費用

43.50% ≦ R≦ 44.26%

風險

42.80% ≦ R< 43.50%

風險

42.15% ≦ R< 42.80%

風險

41.50% ≦ R< 42.15%

風險

40.90% ≦ R< 41.50%

風險

40.30% ≦ R< 40.90%

風險

39.75% ≦ R< 40.30%

風險

39.20% ≦ R< 39.75%

風險

R< 39.20%

說明:

  1. 「R」為申請人提供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共同負擔比率。
  2. 「R」如高於本須知第4.2.3條所載之本招商案公告共同負擔比率,則該合格申請 人不得參與綜合評選簡報,並不得成為本招商案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申請須知-5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0: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一、本申請人承諾已經審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貴中心)「臺北市中山 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 商案(下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及申請期間貴中心公布之有關公開評選文 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 二、本申請人確認同意接受貴中心前開公開評選文件暨其解釋、補充或修正之規定, 並根據上述規定,提出本件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本申請人若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 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將遵照公開評選文件及其補充規定完成本招商案。 三、今願提出承諾共同負擔比率百分之 □□.□□,並依該比率保障私有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至少應分回更新後房地及車位價值。 【註:本招商案共同負擔比率不得高於公告共同負擔比率。申請人所填共同負擔比率 若高於公告共同負擔比率,則不得成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申請人所提之「出 資計畫書及事權計畫建議書」中所載共同負擔比率與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上記載不一 致者,應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上所載為準。】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領銜公司代表) 申請人名稱:○○○ (公司印章) 申請人負責人姓名:○○○ (公司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統一編號:○○○○○○ 申請人地址:○○○○○ 審查單位:共同負擔比率 □不高於公告共同負擔比率 □ 高於公告共同負擔比率 申請須知-5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3. 申請人所填共同負擔比率必須以中文大寫(零、壹、貳、參等)或數字(0、1、2 、3等)逐位填寫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且不能塗改、變更修正文字內容,不得漏 寫、空白、使用鉛筆書寫、加註條件或書寫其他文字符號,否則視為承諾書無效 。
  4. 本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須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且應單獨加以套封。
  5. 申請人倘經評選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本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將納入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內,申請人並無異議。
  6. 申請人請加蓋公司大小章,否則本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無效。
  7. 若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共同負擔比率與本共同負擔比 率承諾書約定不同時,乙方承諾依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第5.4.2條約 定辦理。
  8. 申請人未提出或未依規定填具本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者,不得為本招商案之最優 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 申請須知-5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1: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諾書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優惠折數承諾書 一、 本申請人承諾已經審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貴中心)「臺北市中山 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 商案(下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及申請期間貴中心公布之有關申請須知文 件內容之解釋、補充或修正。 二、 本申請人確認同意接受貴中心前開公開評選文件暨其解釋、補充或修正之規定, 並根據上述規定,提出本案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之折數承諾。本申請人若 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將遵照申請須知文件及其補充規定完成本招商案。 三、 今願提出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之折數承諾: 本案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之折數為95折,並以該折數提供私有土地及建築 物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超額選配超過15%之價金優惠。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時由領銜公司代表) 申請人名稱:○○○ (公司印章) 申請人統一編號:○○○○○○○○○○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負責人姓名:○○○ (公司負責人印章) 申請人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申請人負責人戶籍地址:○○○○○ 注意事項:
  9. 本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之折數承諾書不能塗改,不得漏寫或書寫其他文字符號,否則承諾 書無效。
  10. 本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之折數承諾書於申請時一併提出。
  11. 申請人倘經評選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本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 之折數承諾書將納入本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之一部,申請人並無異議。
  12. 申請人請加蓋公司大小章,否則本選配原則所定公開銷售價格之折數承諾書無效。 申請須知-5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2:我國銀行出具之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銀行○○○分行(下稱本行)茲因申請人○○○參與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 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下稱本招商案),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規定應向臺北市住 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 2,400 萬元整(下稱保證總額),該申 請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認定有不發還申請人申請保證金 之情形者,一經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 證總額內,依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書面通知所載金額無條件如數撥付至臺 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 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本行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五、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申請人存執。 六、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連帶保證銀行:○○○(請加蓋印章) 地址:○○○○○ 電話:○○○ 負責人或代表人:○○○(請加蓋印章)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5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3: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機構)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為債務 人提供質權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公開徵求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 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之申請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 記,請貴行(機構)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 向貴行(機構)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 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貴行(機構)表示中 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貴行(機構)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 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貴行(機構)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 人絕無異議。 三、後列存單,貴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 權。 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貴行(機構)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 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機構)領取。 此致 ○○○銀行(金融機構) 存款人(出質人):○○○(請加蓋原留存單印章) 地址:○○○○○ 債務人:○○○ 地址:○○○○○ 質權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帳單或存單號碼 起迄日期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備註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5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4: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年○○月○○日定期存款存單(下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公開徵求「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之申請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本行(機構)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民國○○○ 年○○月○○日字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 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機構),否 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機構)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機構)領取。 此致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質權人) 銀行(金融機構)○○○啟(請加蓋印章) 地址:○○○○○ 質物明細表 存單種類 帳單或存單號碼 起迄日期 利率 存單本金金額(大寫) 備註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申請須知-5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5:基本文件套封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 案名 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基本文件套封 說明: 一、本套封應予密封。 二、本套封應裝入基本文件。 申請人名稱(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申請人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印章) 申請須知-5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6: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案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 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資格證明文件套封 說明: 一、本套封應予密封。 二、本套封應裝入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名稱(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申請人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印章) 申請須知-5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7: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 案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 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 說明: 一、本套封應予密封。 二、本套封應裝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 申請人名稱(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名稱)○○○(公司印章)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申請人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印章) 申請須知-6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申請須知】 附件 18:申請文件套封 案名: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 公辦都市更新案」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整合分回費用
來源:一、公開評選文件PDF檔/△需求說明書_大直東側0327.pdf

計畫概要

辦理緣起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下稱本案) 與大直傾斜民宅相鄰,而民宅傾斜係因西北側鄰地工地(110建字第0363號建 照),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7日因施工不慎發生損鄰事件,造成大直街94 巷1弄1、3、5、7、9號建築物不堪使用,112年9月26日起拆除,現已拆除完 畢(詳圖1)。 本案範圍內建築物亦屬其周圍建築物,委託相關技師公會鑑定結果有牆壁裂 縫、滲水、磁磚破損及裝修物產生裂縫等損壞,影響建築物狀態,因其事件 之發生,以致多數住戶對於現有建築物居住安全有極大疑慮,向臺北市政府 表示重建之高度意願。又經觀測損鄰事件發生後本案範圍內建築物沉陷情形, 其地質 現況 雖已穩定,但為避免因地震等天災產生重大災害,亟需拆除重建, 故臺北市政府於112年9月啟動公辦都市更新評估作業,10月至地方召開說明 會並取得住戶更新重建共識後,續於112年12月選定「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 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為公辦都市更新案,並同意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 中心(下稱本中心)於更新地區公告後擔任實施者推動都市更新事業。 除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另考量本案範圍內建築物屋齡約30至40年,為無 電梯公寓及缺乏停車位,面臨環境老舊、不符使用機能情況,且經鄰地施工 影響建築物狀態,建議整體規劃協助拆除重建,臺北市政府並於113年1月10 日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規定,公告「劃定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 地號等9筆土地為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整合特殊議題

辦理依據

本案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規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主管機 關為臺北市政府。

風險

臺北市政府於 112 年 12 月 26 日府授都新字第 1120153691 號函選定「臺

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大直傾斜民宅東側) 為公辦都市更新案,並同意下稱本中心於更新地區公告後擔任實施者推 動都市更新事業(詳附件 1)。

整合

本中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6、7 款及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採權

利變換方式實施重建,並依同條例第 21 條規定公開徵求出資者,提供本 案所需資金及協助本中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需求說明書-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風險

本中心悉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至第 21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

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者案,以公開徵求出資者。

評選

本案辦理階段與後續預定階段

本案將於徵得出資者後,由本中心協助出資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至核定發布實施、申請建造執照、興建、使 用執照、產權登記及成果備查等事宜。

分回

基地範圍

本案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 94 巷以東、大直街 94 巷 3 弄以南、大直街

124 巷以西及大直街 94 巷 1 弄以北所圍之東側街廓(下稱本基地),鄰近 臺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距離捷運大直站約 500 公尺,詳圖 1。

TOD

本基地範圍以不得變更為原則。

圖1 本基地範圍位置圖 需求說明書-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風險

基地權屬及使用 現況

土地權屬及面積

本基地範圍為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私有土地,土地 總面積為3,403.63平方公尺(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共計120人,詳表1、圖2及附件2土地清冊(所有權人以地政機關登 記為準,更新至114年4月)。

整合

建物權屬及面積

本基地範圍內包含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808建號等123筆合法私有 建物,合法私有建物所有權人共計120人,產權面積共14,698.74平方公尺 (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詳表1及附件3合法建物清冊(所有權人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更新至114年4月)。

整合

土地及建物使用 現況

本基地範圍內共計12棟合法建物,其中11棟為77年興建完成,1棟為82年 興建完成 ,皆為 地下1層、地上 5層鋼筋混凝土造,室內面積 計有約 27.25~35.27坪與約7.09~14.18坪兩種住宅單元, 現況 為住宅使用,一樓有 外推及五樓有頂樓加蓋。建築物屋齡約30至40年,無電梯公寓及缺乏停 車位,經鄰地施工影響建築物狀態,合法建物 現況 照片詳圖3。

特殊議題

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

本基地依臺北市政府 74 年 8 月 21 日府工二字第 37158 號公告「修訂大直

地區細部計畫暨基隆河以北劍潭寺以南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 檢討)案」適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現為臺北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本案都市計畫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第三種住 宅區,法定建蔽率為 45%,法定容積率為 225%,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示意 圖詳圖 4。

容積

本基地位於臺北市政府 113 年 1 月 10 日府都新字第 11360030941 號函公

告「劃定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9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及 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之更新地區內(詳附件 5)。

風險

都市更新參與意願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業經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

心擔任實施者,非屬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不受都市 更新條例第 37 條規定限制,免予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需求說明書-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整合評選

本案經臺北市政府辦理公辦都更意願調查,截至 112 年 10 月 20 日止,已

達公辦都更受理門檻 75%。

風險

本案模擬選配作業自 113 年 4 月 1 日~7 月 1 日止,更新前建物總戶數 108

戶,回收 93 戶模擬選配意願調查表,比例約 86.11%,詳表 2。 1.7.4 115 年以書面表示無意願參與、不參與及拒絕公辦都市更新者,共計 14 位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核算門牌為 10 戶,相關統計詳表 2。 表1 土地及合法建物權屬狀況表 權屬(管理機關) 面積(㎡) 比例 人數 比例 公有土地 -- -- -- -- 私有土地 3,403.63 100.00% 120 100.00% 合計 3,403.63 100.00% 100.00% 公有合法建物 -- -- -- -- 私有合法建物 14,698.74 100.00% 120 100.00% 合計 14,698.74 100.00% -- 100.00% 表2 115年無意願、不參與及拒絕參與公辦都市更新相關統計一覽表 私有土 私有合法 私有土地所 私有合法建物 項目 戶數 地面積 建物面積 有權人數 所有權人數 (㎡) (㎡) 115 年以書面表達 無意願、不參與及 14 14 10 319.46 1,858.65 拒絕參與公辦都市 更新 本案總計 120 120 108 3,403.63 14,698.74 比例 11.67% 11.67% 9.26% 9.39% 12.64% 註:統計至115年3月4日 需求說明書-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表3 115年無意願參與公辦都更及113年模擬選配意願一覽表 類型 戶數 說明 本中心於 115 年 1 月 24 日地區說明會及 2 月 5 日所有權人來函之連署名冊,皆已 收到所有權人具名之意見回饋單或聲明 書,具體表達無意願參與、不參與及拒 絕參與公辦都市更新。因此,就意見回 饋單及來函所示之聲明書共計 14 位私有 115 年無意願參與、不參與及拒絕參 土地所有權人,核算 10 戶予以揭示。 10 與公辦都市更新 同時,其中 9 戶以聲明書表示:無意願 參 加 公 辦 都 市 更 新 計畫 ; 未 取 得 同 意 前,反對任何形式之拆遷、改建或強制 徵收行為。 主要訴求為對第二次公告招商內容中共 同負擔比率提高事宜,表達所有權人分 回比例過低。 註:115 年無意願參與戶數總計未增加。 1 戶於售出後之買受人有表達選配之需 求,3 戶係於 113 年 11 月建築規劃調整 後表達選配之需求。 繳交模擬選配意願調查表 93 註:58 戶以書面表示「支持住都中心辦 理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2 筆 土地都更案,以利第二次招商成 功。」。 113 年 表達不參加公 表達不參加公辦都更者,其中 3 戶參與 4 模擬選 辦都更 陳情連署。 配意願 陳情連署共 9 戶,有 1 戶繳交模擬選配意 以陳情連署書 願調查表,實際 5 戶未繳交;另 5 戶中有 未繳交模 5 連署者 1 戶於建築規劃調整後曾有表達選配之需 擬選配意 求。 願調查表 未繳交模擬選配意願調查表, 皆有取得 未表態者 6 聯繫。 小計 15 113 年模擬選配意願合計 108 註:113年模擬選配意願統計至113年7月1日模擬選配作業截止時,並更新至113年11月 建築規劃調整後。 需求說明書-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圖2 地籍圖 需求說明書-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圖3 合法建物使用 現況 圖 需求說明書-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圖4 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 需求說明書-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整合時程回饋

計畫目標、整體發展構想及開發條件

計畫目標

2.1.1 保障居住安全,提升生活機能。 2.1.2 改善都市空間,增進環境安全。 2.1.3 設計適當人行動線與開放空間,形塑都市空間意象。

風險

整體發展構想

本基地周邊鄰近文教設施(臺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私立實踐大學

(臺北校區))、公園(自強公園)及捷運大直站,整體環境優良、交通 便捷,鄰近地區以住宅使用為主,考量地區特性與環境,延續原有之都 市紋理,期透過辦理都市更新,形塑優質居住環境,定位為高品質住宅 區,並同時提升地區環境品質、生活機能及公共服務。 2.2.2 透過都市更新進行拆除重建,改善 現況 建築物老舊之情形,提升建築物 結構安全,以保障居民居住安全,並提升生活機能及都市應有之機能, 以利帶動大直地區發展,建立更便利及安全舒適之生活環境。藉由都市 更新整體規劃,設計適當人行動線與開放空間,將停車需求內部化,以 改善地區環境品質,於建築規劃設計考量建構良好之人行環境及緊急救 災空間,透過集中留設開放空間,降低對周邊環境衝擊,並串聯人行動 線、開放空間與大眾運輸服務,延續地區民眾休憩、活動之場域,創造 整體宜居環境。

TOD

開發條件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本案原則上

以出資者與本中心為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由出資者出資並協助本中心 實施本案,但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前,本中心得決定以出資者為起造 人,出資者不得拒絕。

風險

出資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 114 年 5 月 9 日府授都規 字第 11430273291 號公告「修訂『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 案』」(下稱防災型細部計畫,摘錄詳附件 4)等相關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 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本案至少應取得基準容積 100%之容積 獎勵,且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需求說明書-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1.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 合法建築物 ,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 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原建築容積應包含地上層及 地下層(原建築容積認定函詳附件6)。
  2.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附表,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促進都市更新(一):提供經費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有助於推動都 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至少2%。
  3. 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30%之危險建築容積獎勵:本基地範圍內之合法 建築物依「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 辦法」規定,經114年4月15日專業人員出具之「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 足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報告書」結果認定,評估結果 ID 值皆小於0.35 (初步評估報告書檢附於附件13光碟),依各該建築物原建築基地面 積計算獎勵值;並於符合防災型細部計畫規定達成各項條件者,且經 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報核時,核 給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30%之危險建築容積獎勵。惟後續應由臺北市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決議,始得核給。
  4. 本條第3款所提之防災型細部計畫規定達成下列各項條件,始核給容積 獎勵: (1) 結構安全:建築規劃朝耐震設計取得標章或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 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達結構安全性能等級者。 (2) 耐候減碳:朝智慧建築設計及綠建築規劃設計,並取得建築能效標 示1plus。 (3) 都市減災:建築規劃朝人行空間鋪面以透水性工法設置,設置雨水 流出抑制設施。 (4) 環境友善:朝無障礙環境設計。
  5. 本條第4款第1、2及4目之條件達成,以取得相關標章、候選證書及通 過評估為準,並參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於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核定前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 金或取得評估標示、領得使用執照後兩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
  6. 依防災型細部計畫申請獎勵之建築基地於開發時各項容積獎勵加計容 積移轉、增額容積之總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倍。如逾基準容積二 倍,則以基準容積二倍為上限核算防災型細部計畫之容積獎勵值。但 需求說明書-1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符合防災型細部計畫得超過二倍之規定,並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 處理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容積整合分回

依需求說明書第 2.3.2 條規定無法取得基準容積 100%之容積獎勵時,應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80-2 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 補足基準容積 100%之容積獎勵。前述優惠容積率應依「臺北市建築基地 開發許可回饋辦法」規定核算回饋,回饋原則以代金為之,相關核算及 回饋方式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為 準。

容積回饋

有關需求說明書第 2.3.2 條之原建築容積地下層雖經主管機關認定,惟該

容積獎勵申請涉及復建地下室之建築規劃設計及更新前後之估價。

  1. 於下述時點未能取得選配更新後1樓+地下室(有內梯)單元之意向書, 始得不申請原建築容積地下層部分容積獎勵: (1)高氯離子鑑定說明會之翌日起20日(以下簡稱同意鑑定截止日)內 未取得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鑑定,該同意鑑定截止 日之翌日起30日內。 (2)取得可辦理鑑定同意之比例者,出資者應自同意鑑定截止日之翌日 起算60日內,提出臺北市政府公告認可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 定機關(構)出具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鑑定報告日之 翌日起30日內。
  2. 依本條第1款規定無法取得基準容積100%之容積獎勵時,應依「臺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2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補足基 準容積100%之容積獎勵。前述優惠容積率應依「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 許可回饋辦法」規定核算回饋,回饋原則以代金為之,相關核算及回 饋方式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為 準。
容積整合時程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提出符合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

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同意辦理鑑定之比例,由出資者辦理鑑定並提出 臺北市政府公告認可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機關(構)出具之高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始 得計算及申請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 30%。

  1. 有關符合同意辦理鑑定之比例應考量鑽心取樣之數量及分佈。
  2. 出資者應於出資契約簽訂翌日起10日內辦理本案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 需求說明書-1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高氯離子鑑定說明會。
  3. 辦理高氯離子鑑定說明會之翌日起20日內取得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 權人同意辦理鑑定,如於同意鑑定截止日內取得可辦理鑑定同意之比 例者,乙方應自同意鑑定截止日之翌日起算60日內,提出臺北市政府 公告認可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機關(構)出具經鑑定為高氯 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鑑定報告。
容積整合分回

其他土地開發強度與限制

  1. 本基地開發強度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及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本基地範圍內建築物現無文化資產及無涉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 關事宜
  3. 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年11月7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33039728號函 示,經查本案基地範圍內建築物非臺北市公告之文化資產、暫定古蹟 及列冊追蹤者,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無特殊列管事項。又經本中心檢附 現況 照片,並查施工全區內無任何喬木,爰此本案無涉臺北市樹木保 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詳附件7)。惟未來執行本案期間及營建工程或 其他開發行為時,若發現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價值之建造物、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若發現臺北市達受保護標準之樹木,亦仍應依臺 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風險

開發方式

  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本案建築執照申請原則上以本中心 與出資者名義共同為之,本案依建築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以起 造人名義辦理者,出資者應事前檢具申請及相關文件並提送本中心同 意後辦理,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7日。但於辦理建築執照申請前,本中 心得決定以出資者為起造人,出資者不得拒絕。
  2. 本案由出資者提供資金並協助本中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興建完成後 由出資者、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房地。
  3. 出資者應負責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負責本基地規劃設計及 興建(含施工及監造)及負擔相關成本,並應依出資契約相關約定辦 理。 需求說明書-1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整合分回風險

整體規劃設計原則

  1. 本案整體規劃設計原則應依最新法令規定、都市計畫及更新計畫為依 據。
  2. 為落實臺北市田園城市政策,本基地須評估設置田園綠屋頂之可行性, 並依評估結果納入建築規劃設計。
  3. 本案規劃設計採用立體綠化及綠覆率達100%為原則。
  4. 出資者應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按臺北市 政府能源耗用評定方式公開及標示建築物能源耗用資訊,相關費用應 由出資者負擔。
  5. 依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第1136080938號函,為落實降 溫城市計畫,提升減碳成效,出資者依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綠建築標 章之新建建築物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且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 級(淨零碳建築)。
  6. 本案建築物之連續遮簷設施、立體綠化等措施,請依臺北市政府113年 11月12日府都設字第11300917561號公告實施「臺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 溫專案細部計畫案」辦理。
  7. 本案建築物綠化、綠覆率及綠容率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 規則」及檢討。另建築物如需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設備及投影面積 之比率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規定檢討。
  8. 本案更新後建築規劃建議、模擬選配說明與統計及分回房型需求等住 戶意見彙整(詳附件8),出資者應綜合考量後納入規劃。
分回費用

權益分配原則

出資者應依「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履行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

築物,若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共同負擔比率 與出資者申請時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不同時,則應以較低之共同負擔比 率計算之。

費用

中繼規劃需求經調查與彙整(詳附件 11),請出資者妥為考量。

風險

本案於 114 年 4 月 28 日至 8 月 18 日公告招商,截止日無申請人投標;為

使住戶瞭解本中心後續再招商調整方向,於 114 年 10 月 17 日辦理住戶說 明會說明再招商作業內容(詳附件 8 及附件 13 光碟)。

風險

本案住戶對更新前 1 樓附屬地下室之估價意見,詳附件 13 光碟。

需求說明書-1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表3 模擬選配之多選、超選需求人數、應繳納差額價金及超額比例分析表 應繳納差額價金與戶數分析 備註 15戶未參與模擬選配;另有1戶 更新後總選配(戶) 108戶 出售、3戶表達需求。 選配金額少於應分配價值,占總 少選(戶) 21戶 戶數比例19.44%。 選配金額未逾應分配價值10% 多選(戶) 23戶 內,占總戶數比例21.30%。 選配金額逾應分配價值10%,占 超選(戶) 45戶 總戶數比例41.67%。 多選及超選總金額(元) 522,958,293元 約5.23億元。 多選及超選比例(%) 11.90% 共負金額:4,392,933,218元 繳納差額價金(金額) 戶數 占108戶之比例% 100萬元內 4 3.70% 100-300萬元 2 1.85% 300-500萬元 14 12.96% 500-700萬元 14 12.96% 700-1,000萬元 13 12.04% 1,000-1,500萬元 18 16.67% 1,500-2,000萬元 3 2.78% 2,000萬元以上 0 0.00% 小計 68 62.96% 多選及超額比例 戶數 占108戶之比例% <10% 23 21.30% >=10%, <20% 29 26.85% >=20%, <30% 13 12.04% >=30%, <40% 2 1.85% >=40%, <50% 0 0.00% >=50%, <60% 1 0.93% >100% 0 0.00% 小計 68 62.96% 註:依113年模擬選配原則辦理之選配作業。 需求說明書-1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風險

其他事項

對第三人權益保障

出資者應協助本中心舉辦說明會聽取民眾意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

關規定辦理。

風險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因超選而有差額價金貸

款需求時,出資者同意提供相關金融機構窗口,協助 私有土地及建築物 所有權人與權利變換關係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整合分回

本案對私有土地及 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與第三人之權

利保障程序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出資契約執行,倘出資契約 法令規定之保證程序不符或競合時,仍依法令規定為準。 3.2 有關出資者應盡之義務、費用及執行內容,依出資暨協助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契約相關章節內容辦理。 3.3 本需求說明書未盡者,依其他公開評選文件之規定。本需求說明 書中之名詞解釋依申請須知所載者為準。 需求說明書-1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1 臺北市政府同意本中心擔任實施者函 需求說明書-1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1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2 土地清冊 所有 持分面積 編號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權人 (㎡) 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洪oo 94 / 10000 30.89 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蔡oo 94 / 10000 30.89 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郭oo 94 / 10000 30.89 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郭oo 94 / 10000 30.89 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郭oo 94 / 10000 30.89 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郭oo 94 / 10000 30.89 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劉oo 99 / 10000 32.54 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李oo 99 / 10000 32.54 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4 / 10000 30.89 1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94 / 10000 30.89 1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楊oo 94 / 10000 30.89 1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楊oo 94 / 10000 30.89 1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李oo 94 / 10000 30.89 1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歐oo 94 / 10000 30.89 1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4 / 10000 30.89 1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吳oo 94 / 10000 30.89 1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洪oo 94 / 10000 30.89 1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o 94 / 10000 30.89 1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閻oo 101 / 10000 33.19 2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101 / 10000 33.19 2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李oo 128 / 10000 42.07 2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蔡oo 128 / 10000 42.07 2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o 128 / 10000 42.07 2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許oo 128 / 10000 42.07 2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9 / 10000 32.54 2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劉oo 99 / 10000 32.54 2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魏oo 99 / 10000 32.54 2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魏oo 99 / 10000 32.54 2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萬oo 99 / 10000 32.54 3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 99 / 10000 32.54 3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李oo 99 / 10000 32.54 3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99 / 10000 32.54 3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許oo 99 / 10000 32.54 3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蘇oo 101 / 10000 33.19 3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羅oo 101 / 10000 33.19 3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謝oo 101 / 10000 33.19 3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吳oo 99 / 10000 32.54 需求說明書-1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所有 持分面積 編號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權人 (㎡) 3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94 / 10000 30.89 3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蘇oo 99 / 10000 32.54 4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o 99 / 10000 32.54 4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蔡oo 99 / 10000 32.54 4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魏oo 99 / 10000 32.54 4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謝oo 99 / 10000 32.54 4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99 / 10000 32.54 4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馬oo 99 / 10000 32.54 4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99 / 10000 32.54 4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4 / 10000 30.89 4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楊oo 47 / 10000 15.45 4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馬oo 47 / 10000 15.45 5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4 / 10000 30.89 5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何oo 94 / 10000 30.89 5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蔡oo 94 / 10000 30.89 5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程oo 94 / 10000 30.89 5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101 / 20000 16.60 5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連oo 94 / 10000 30.89 5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楊oo 99 / 10000 32.54 5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李oo 87 / 10000 28.59 5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94 / 10000 30.89 5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99 / 10000 32.54 6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曾oo 94 / 10000 30.89 6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周oo 99 / 10000 32.54 6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4 / 10000 30.89 6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o 94 / 10000 30.89 6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徐oo 101 / 10000 33.19 6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o 202 / 20000 33.19 6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高oo 99 / 10000 32.54 6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何oo 126 / 10000 41.41 6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謝oo 94 / 10000 30.89 6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蔡oo 94 / 10000 30.89 7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劉oo 99 / 10000 32.54 7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沈oo 101 / 10000 33.19 7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94 / 10000 30.89 7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33 / 10000 10.85 7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33 / 10000 10.85 7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33 / 10000 10.85 7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丑oo 94 / 10000 30.89 需求說明書-2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所有 持分面積 編號 地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權人 (㎡) 7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章oo 101 / 10000 33.19 7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蘇oo 94 / 10000 30.89 7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游oo 99 / 40000 8.13 8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o 99 / 40000 8.13 8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 99 / 40000 8.13 8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 99 / 40000 8.13 8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9 / 10000 32.54 8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謝oo 504 / 40000 41.41 --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126 / 10000 41.41 8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陳oo 495 / 50000 32.54 8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鄭oo 99 / 10000 32.54 87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林oo 99 / 10000 32.54 88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99 / 10000 32.54 89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99 / 20000 16.27 90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黃oo 99 / 20000 16.27 91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温oo 94 / 10000 30.89 92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許o 94 / 10000 30.89 93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張oo 94 / 10000 30.89 94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楊oo 99 / 10000 32.54 95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蕭oo 99 / 10000 32.54 新oo股 96 北安段 一小段 152 3,286.63 份有限 126 / 10000 41.41 公...

整合費用評選

1 /

116 1088 大直街124巷16號 76.64 洪 oo

風險

1 /

117 1089 大直街124巷16號二樓 36.88 魏 oo

風險

1 /

118 1090 大直街124巷16號二樓之1 36.88 張 oo 36.88 1 / 1 119 1091 大直街124巷16號三樓 73.81 林 oo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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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092 大直街124巷16號四樓 36.88 曾 oo 36.88 1 / 1 121 1093 大直街124巷16號四樓之1 36.88 陳 oo 36.88 1 / 1 122 1094 大直街124巷16號五樓 73.81 黃 oo 73.81 1 / 1 123 1086 大直街124巷16號等 -- -- -- - - - 總計 14,698.74 備註:本表資料依據114年4月建物謄本內容整理,實際內容依建物謄本實際登載為準。 需求說明書-2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4 修訂防災型細部計畫摘錄 需求說明書-2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2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3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4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5 劃定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 110-2 地號等 9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 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 需求說明書-5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5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6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7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8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89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0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1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2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3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6 原建築容積認定函 需求說明書-9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5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7 本基地範圍內無文化資產及無受保護樹木 需求說明書-96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需求說明書-9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110-2地號等2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 第二次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需求說明書】 附件 8 本案更新後建築規劃建議、模擬選配說明與統計及分回房型需求之 住戶意見彙整 ⚫ 背景與歷程說明 ◼ 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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